天阳科技(30087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于2020年8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天阳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天阳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653号《关于同意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5,62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1.34元,共募集资金1,199,308,000.00元(大写:壹拾壹亿玖仟玖佰叁拾万零捌仟元整),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0,132,301.27元(大写:柒仟零壹拾叁万贰仟叁佰零壹元贰角柒分)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9,175,698.73元(大写:壹拾壹亿贰仟玖佰壹拾柒万伍仟陆佰玖拾捌元柒角叁分)。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46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天阳科技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天阳科技分别于2022年5月12日和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2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聘请国海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签署相关承销及保荐协议,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海证券承接。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各项文件材料,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有效配合,确保了保荐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同时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天阳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彦忠 任伟鹏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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