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生物(871970):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9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吴秋生、武晓锋、宋晓敏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吴秋生、武晓锋、宋晓敏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文件,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吴秋生、武晓锋、宋晓敏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应要求。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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