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田机械(605259):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担任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绿田机械”、“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6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200万股,发行价格为27.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57.5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562.4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269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发行人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2、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5、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6、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发行人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查阅了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绿田机械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绿田机械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绿田机械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余额为17,238,668.00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