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导股份(600130):波导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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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2:26: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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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波导股份:
波导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
波导股份 编号:临2024-005
宁波
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制定。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章程内容 | 拟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
免的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
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具体程序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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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相
应股权,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
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具体程序由董事
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出席会议对象;
(四)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九)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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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
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上一届董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提名
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2)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独立董事候选为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该提
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召集
人。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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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会员、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会员、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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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
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
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
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上,须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
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与
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上
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
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须分别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能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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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及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
依普通决议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
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
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
要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
依普通决议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
决。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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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的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的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和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章程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波导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修订或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序号 | 制度名称 | 制定/修
订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1 | 《波导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是 |
2 | 《波导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是 |
3 | 《波导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否 |
4 | 《波导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否 |
5 | 《波导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否 |
6 | 《波导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是 |
7 | 《波导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 修订 | 是 |
8 | 《波导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 | 制定 | 是 |
上述制度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其中 1、2、6、7、8五个制度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
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第 7页共 7页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