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60303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3年 9月 13日至 2024年 4月 19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 1至 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除以下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陈行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本人是基于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在公司筹划本次重组期间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本人承诺在知悉公司本次重组信息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承诺将在公司就本次重组事项首次召开会议时点出售上述重组敏感期间购入股票所得收益 2,237.33元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承诺,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不会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顾永科及其配偶陆颜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本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2、自声明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的情况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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