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克智能(603203):快克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3:46:56 中财网
原标题:快克智能:快克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控制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并购重组、回购股份的计划;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类资产的30%;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业绩快报及业绩预警;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三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十五)有关法律法规界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
第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管职能部门形成书面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二)报送总经理审批;
(三)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送接受信息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抄送董事会秘书,由其报送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披露文件的形成及审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其内容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将提供的相关信息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属于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除追究泄漏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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