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复旦张江(688505):复旦张江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4:21:01 中财网

原标题:复旦张江:复旦张江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股票代码:688505 股票简称:复旦张江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复旦张江”)于 2024年 4月 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发送的《关于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4】005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或“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里葆多销售。

年报披露,公司主要产品里葆多委托上海辉正独家委托推广,报告期里葆多销售不及预期,公司于报告期末向上海辉正发出正式函件以期自 2023年 12月 31日起解除该协议。请公司:(1)补充披露终止市场推广合作事宜目前的沟通及数据核对进展情况,双方矛盾纠纷的核心诉求;(2)结合里葆多收入确认方法、上海辉正库存、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结算周期及方式、历史回款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囤货情况;(3)补充披露现阶段里葆多的销售模式,结合前期推广情况,说明该产品是否在销售渠道、客户获取等方面对上海辉正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后续拟采取的产品销售措施。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终止市场推广合作事宜目前的沟通及数据核对进展情况,双方矛盾纠纷的核心诉求
公司(指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是一家

以研发为立足之本的生物医药公司,公司出于发展战略、资源配置及经营效率等方面的考虑,2018年 10月末,与辉正(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正”)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独家推广协议”),由上海辉正独家为里葆多提供市场及学术推广服务。公司成立肿瘤事业部负责里葆多的市场营销事宜,主要负责宏观统筹产品的年度市场营销规划,并对 CSO(即 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意为合同销售组织。是指通过合同形式为制药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的商业性机构)服务商的市场营销活动进行规划和监管。

截至目前,公司与上海辉正的洽谈协商主要集中在:i)双方确认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上海辉正对于公司产品的推广工作具体实施和完成情况,及 ii)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各类相关费用的结算。双方目前已经完成的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终端准入医院的清点、市场推广工作的交接、应在推广费中予以扣除的部分费用初步确认等。

与上海辉正签订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年度推广指标达成是指:达到相应年度推广量且对应年度回款达到约定,否则以年度回款折算年度推广量。

公司向上海辉正按照公司向经销商的发货数量及经销商完成回款结算推广费。

双方于 2023年 2月 28日签署补充协议,就上海辉正推广指标的超额完成奖励及未达标赔偿措施进行了约定:如果上海辉正超额完成推广指标,则在原推广费基础上按推广量乘以单瓶奖励获得市场支持费用;如果上海辉正未完成推广指标,则无权享有市场支持费用且需要按照单瓶赔付标准乘以商业发货开票量低于当年度推广指标的部分向公司赔付;如未达到推广指标的 50%,上海辉正除需进行赔付外,公司有权终止独家推广协议。

目前双方的主要商谈焦点在于,里葆多 2023年度销售未达预期,且低于推广指标的 50%,公司主张上海辉正根据相关协议进行赔付,双方目前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公司将根据后续协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研发为立足之本的生物医药公司,公司出于发展战略、资源配置及经营效率等方面的考虑,2018年 10月末,与辉正(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正”)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独家推广协议”),由上海辉正独家为里葆多提供市场及学术推广服务。公司成立肿瘤事业部负责里葆多的市场营销事宜,主要负责宏观统筹产品的年度市场营销规划,并对 CSO(即 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意为合同销售组织。是指通过合同形式为制药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服务的商业性机构)服务商的市场营销活动进行规划和监管。

截至目前,公司与上海辉正的洽谈协商主要集中在:i)双方确认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止上海辉正对于公司产品的推广工作具体实施和完成情况,及 ii)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各类相关费用的结算。双方目前已经完成的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终端准入医院的清点、市场推广工作的交接、应在推广费中予以扣除的部分费用初步确认等。

与上海辉正签订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年度推广指标达成是指:达到相应年度推广量且对应年度回款达到约定,否则以年度回款折算年度推广量。

公司向上海辉正按照公司向经销商的发货数量及经销商完成回款结算推广费。

双方于 2023年 2月 28日签署补充协议,就上海辉正推广指标的超额完成奖励及未达标赔偿措施进行了约定:如果上海辉正超额完成推广指标,则在原推广费基础上按推广量乘以单瓶奖励获得市场支持费用;如果上海辉正未完成推广指标,则无权享有市场支持费用且需要按照单瓶赔付标准乘以商业发货开票量低于当年度推广指标的部分向公司赔付;如未达到推广指标的 50%,上海辉正除需进行赔付外,公司有权终止独家推广协议。

目前双方的主要商谈焦点在于,里葆多 2023年度销售未达预期,且低于推广指标的 50%,公司主张上海辉正根据相关协议进行赔付,双方目前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公司将根据后续协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结合里葆多收入确认方法、上海辉正库存、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结算周期及方式、历史回款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囤货情况
根据经销协议约定,公司委托具有冷链运输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发货并送达客户指定仓库。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客户验收或达到控制权转移时点后确认收入。里葆多的风险自经销商完成货物签收后转移至经销商,所有权同时转移。收入确认的金额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并据此确认应收账款或冲减合同负债。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与销售合同约定的风险报酬及控制权转移时点保持一致。

上海辉正为公司提供独家推广服务,公司与上海辉正之间的结算属于推广服务结算,与药品流通环节无关。在此推广模式下,里葆多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均由公司实施,公司向经销商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发票并与其进行货款结算,经销商负责与医院相关的药品销售、物流运输及货款结算。

里葆多的主要客户为国内大型医药产品经销商,具有良好的信誉与实力。于结算周期而言,公司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销售渠道等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信用期,信用期为 30天至 90天不等;结算方式为银行电汇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公司与上海辉正之间的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将每月按照公司的销售数量及收到客户回款金额,完成推广费的结算确认。所有的推广费均需在客户完成回款扣减往期上海辉正需承担的费用后,才能支付。

与上海辉正合作期间,公司累计完成里葆多销售量约为 67万支,于合作起止日,双方盘点确认的仍在经销商仓库中的库存数量增加约为 2.8万支,因此合作期间终端累计完成销售量约为 64.2万支,药品整体流通情况正常,绝大部分已实现终端销售。

与上海辉正合作期间,里葆多经销商历史回款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
注 回款率113%113%93%92%94%


注:回款率=实际回款金额/当年含税销售金额。

因里葆多经销协议约定非生产厂家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可退货,所以经销商根据其下游市场环境、未来产品销量预计、自身库存情况等商业因素综合决定其进货量与采购频次。从上表可见,自 2019年至 2023年,公司销售里葆多产品历史回款情况良好、稳定,不存在实际无法收回款项或回款异常情况,亦不存在经销商向公司退货的情况。从经销商性质、产品销售业务情况与商业逻辑、收入确认方法及结算方法、销售产品历史回款情况、产品终端销售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经销商的库存量为销售过程中渠道保有的正常流通水平。

(三)补充披露现阶段里葆多的销售模式,结合前期推广情况,说明该产品是否在销售渠道、客户获取等方面对上海辉正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后续拟采取的产品销售措施
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进行里葆多的销售。公司产品通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及 GSP认证的经销商物流及配送进入医院、零售药店或 DTP药店。抗肿瘤药物里葆多采用委托 CSO进行市场推广。现阶段里葆多的销售模式和此前相比没有改变。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及 2024年 3月 31日,里葆多的客户稳定,新增客户 11家,前期由上海辉正负责管理的客户均已交由公司负责,该产品在销售渠道上未发生较大改变。

截至 2024年 4月 15日,里葆多已经执行 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于 2023年 12月底和 2024年 1月,分别在浙江省大病保险和山东省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完成续标。于 2024年 3月新增天津地区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落地执行,后续该集采中标区域约 10余个省份。

公司将按各省市的终端销售价格和市场覆盖情况,筛选和确定肿瘤产品专业CSO公司以各省和直辖市为单位提供市场及学术推广服务。在合规的前提下,公司借力各类招标及集采机遇,发挥 CSO公司在各省份的核心推广能力,采取精细化和扁平化的招商代理模式,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品的学术推广工作。该模式

注:回款率=实际回款金额/当年含税销售金额。

因里葆多经销协议约定非生产厂家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可退货,所以经销商根据其下游市场环境、未来产品销量预计、自身库存情况等商业因素综合决定其进货量与采购频次。从上表可见,自 2019年至 2023年,公司销售里葆多产品历史回款情况良好、稳定,不存在实际无法收回款项或回款异常情况,亦不存在经销商向公司退货的情况。从经销商性质、产品销售业务情况与商业逻辑、收入确认方法及结算方法、销售产品历史回款情况、产品终端销售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经销商的库存量为销售过程中渠道保有的正常流通水平。

(三)补充披露现阶段里葆多的销售模式,结合前期推广情况,说明该产品是否在销售渠道、客户获取等方面对上海辉正存在重大依赖,公司后续拟采取的产品销售措施
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进行里葆多的销售。公司产品通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及 GSP认证的经销商物流及配送进入医院、零售药店或 DTP药店。抗肿瘤药物里葆多采用委托 CSO进行市场推广。现阶段里葆多的销售模式和此前相比没有改变。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及 2024年 3月 31日,里葆多的客户稳定,新增客户 11家,前期由上海辉正负责管理的客户均已交由公司负责,该产品在销售渠道上未发生较大改变。

截至 2024年 4月 15日,里葆多已经执行 2022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于 2023年 12月底和 2024年 1月,分别在浙江省大病保险和山东省职工、居民大病保险完成续标。于 2024年 3月新增天津地区京津冀“3+N”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落地执行,后续该集采中标区域约 10余个省份。

公司将按各省市的终端销售价格和市场覆盖情况,筛选和确定肿瘤产品专业CSO公司以各省和直辖市为单位提供市场及学术推广服务。在合规的前提下,公司借力各类招标及集采机遇,发挥 CSO公司在各省份的核心推广能力,采取精细化和扁平化的招商代理模式,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品的学术推广工作。该模式

以期提高各方沟通效率,满足产品整体规划同时兼顾区域特点,降低了整体运营风险。

综上,公司对上海辉正不存在重大依赖。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上海辉正的委托推广合同及终止市场推广的正式函件,核实双方合作情况;了解公司与上海辉正合作情况、当前数据核对进展及双方商谈的核心诉求;了解上海辉正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结算周期及方式、历史回款情况等,核查是否存在经销商囤货情况;了解里葆多是否在销售渠道、客户获取等方面对上海辉正存在重大依赖及后续拟采取的产品销售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上海辉正终止合作正处于数据核对和费用结算过程中。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历史回款情况良好、稳定,不存在实际无法收回款项或回款异常情况,亦不存在经销商向公司退货的情况。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进行里葆多的销售,销售渠道正常,公司对上海辉正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关于分季度财务数据。

年报披露,报告期公司分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89亿元、3.34亿元、1.85亿元和 1.43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26.02万元、5,150.61万元、11,046.64万元、6,930.32万元。公司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同时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相符。请公司:(1)结合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说明出现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分析及合理性
(1)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以期提高各方沟通效率,满足产品整体规划同时兼顾区域特点,降低了整体运营风险。

综上,公司对上海辉正不存在重大依赖。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与上海辉正的委托推广合同及终止市场推广的正式函件,核实双方合作情况;了解公司与上海辉正合作情况、当前数据核对进展及双方商谈的核心诉求;了解上海辉正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结算周期及方式、历史回款情况等,核查是否存在经销商囤货情况;了解里葆多是否在销售渠道、客户获取等方面对上海辉正存在重大依赖及后续拟采取的产品销售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上海辉正终止合作正处于数据核对和费用结算过程中。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历史回款情况良好、稳定,不存在实际无法收回款项或回款异常情况,亦不存在经销商向公司退货的情况。公司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进行里葆多的销售,销售渠道正常,公司对上海辉正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关于分季度财务数据。

年报披露,报告期公司分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89亿元、3.34亿元、1.85亿元和 1.43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26.02万元、5,150.61万元、11,046.64万元、6,930.32万元。公司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同时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相符。请公司:(1)结合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说明出现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及主要交易对手方的具体情况,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分析及合理性
(1)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分产品2023年度 
 金额占比
皮肤科产品56,216.6366.08%
抗肿瘤产品28,658.8733.69%
其他197.810.23%
合计85,073.32100.00%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销售医药产品的销售收入,主要产品为艾拉、里葆多及复美达,三种产品在总体销售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

(2)2023年度及 2022年度公司单个客户实体前五大交易对手方对应收入金额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产品2023年度销售额占比
1客户一皮肤科产品、抗肿瘤产品25,406.4629.86%
2客户二皮肤科产品、抗肿瘤产品6,725.847.91%
3客户三皮肤科产品5,735.206.74%
4客户四皮肤科产品5,027.335.91%
5客户五皮肤科产品3,803.404.47%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产品2022年度销售额占比
1客户一皮肤科产品、抗肿瘤产品24,244.5023.51%
2客户二皮肤科产品、抗肿瘤产品9,696.489.40%
3客户三抗肿瘤产品8,910.868.64%
4客户四皮肤科产品5,388.275.23%
5客户五皮肤科产品3,760.723.65%
公司的前五大交易客户较为稳定,变动主要为 2023年度受里葆多产品销售影响,相应里葆多客户的销售额下降所致。

(3)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2023年度,公司各季度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 
 金额占比
第一季度18,914.7622.23%
第二季度33,368.0239.22%
第三季度18,513.3021.76%
第四季度14,277.2416.78%
合计85,073.32100.00%
受经销商年底备货、假期等因素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自2023年下半年起,由于上海辉正推广不力,里葆多销售未达预期,导致公司第三、四季度的销售额较去年同期下降明显,全年销售额较去年同期下降 43.85%,2023年第三、四季度销售占比大幅下降,因此第二季度为 2023年度收入高点。

(二)结合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度各个季度营业收入变动和现金流量净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
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收到的现金15,932.0027,001.5328,678.8918,764.0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支付的现金(22,863.65)(13,157.14)(10,054.87)(5,639.18)
其中:支付上海辉正 销售推广费(16,555.23)(5,171.52)(3,033.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16,026.02)5,150.6111,046.646,930.32
季度营业收入18,887.1533,395.6218,513.3014,277.25
从上表可以看出,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是各季度营业收入的变动和销售回款趋势不一致及采购支出的季度变动所致。

受信用期、回款周期以及催款力度的影响,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存在周期性差异,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销售回款相对较低主要是由于春节假期以及上海辉正的协助收款不力等原因导致客户回款较慢。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季度变动主要是支付上海辉正市场推广费存在时间性差异所致,具体原因为: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将定期按照公司的销售数量及收到客户回款金额,完成推广费的结算确认。所有的推广费均需在客户完成回款扣减往期上海辉正需承担的费用后,才能完成支付,因此具有一定的延后性。2022年第四季度,里葆多销售回款处于高峰,因此根据结算条款于 2023年第一季度支付上海辉正相应销售推广费;此外,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还向上海辉正支付了前期的销售奖励费;2023年下半年由于销售回款放缓以及存在尚待确认事项,公司支付上海辉正销售推广费金额下降。

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差异主要由上述几项因素叠加所致。综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的说明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相关审计工作,旨在对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就复旦张江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将其与我们在审计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及从管理层获得的解释进行了比较,我们没有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查阅公司现金流量表,分析公司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的匹配性及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出现季节性波动主要系受上海辉正推广不及预期影响,2023年度第三、四季度销售占比大幅下降。2023年度,公司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是各季度营业收入的变动和销售回款趋势不一致及采购支出的季度变动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关于人员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王海波、苏勇、副总经理杨小林、甘益民、四位独立非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季度变动主要是支付上海辉正市场推广费存在时间性差异所致,具体原因为: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将定期按照公司的销售数量及收到客户回款金额,完成推广费的结算确认。所有的推广费均需在客户完成回款扣减往期上海辉正需承担的费用后,才能完成支付,因此具有一定的延后性。2022年第四季度,里葆多销售回款处于高峰,因此根据结算条款于 2023年第一季度支付上海辉正相应销售推广费;此外,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还向上海辉正支付了前期的销售奖励费;2023年下半年由于销售回款放缓以及存在尚待确认事项,公司支付上海辉正销售推广费金额下降。

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差异主要由上述几项因素叠加所致。综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的说明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相关审计工作,旨在对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就复旦张江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将其与我们在审计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及从管理层获得的解释进行了比较,我们没有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查阅公司现金流量表,分析公司采购支出、销售回款等现金收支主要项目,分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的匹配性及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 2023年度营业收入出现季节性波动主要系受上海辉正推广不及预期影响,2023年度第三、四季度销售占比大幅下降。2023年度,公司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是各季度营业收入的变动和销售回款趋势不一致及采购支出的季度变动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变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三、关于人员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王海波、苏勇、副总经理杨小林、甘益民、四位独立非

执行董事及三位监事届满离任,核心技术人员沈毅珺、杨彤个人原因辞职。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经营管理决策安排等,说明你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人员变动是否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说明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专利申报参与情况,其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3)梳理目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较上市前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经营管理决策安排等,说明你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人员变动是否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报告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及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期 间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职工代 表监事
换届前王海波、苏勇、 赵大君沈波、余晓阳周忠惠、林耀坚、 许 青、杨春宝黄建、刘小龙王罗春、 余岱青
换届后赵大君、薛燕沈波、余晓阳王宏广、林兆荣、 徐培龙黄建、周爱国曲亚楠
1、董事变动情况
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组成由 9人变更为 7人。其中执行董事的变更,主要由于王海波先生和苏勇先生已达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离任。独立董事周忠惠先生、林耀坚先生、许青先生、杨春宝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均已满六年,故本次换届均予以更换。董事会相关人员的变更、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表示赞成,未提出异议。

2、监事变动情况


本次换届后监事会由 4名监事变更为 3名监事组成。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第七条“加强公司监事会的建设”之“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 1/2以上,并应有 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规定,于本次换届前,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相应设置了两名独立监事。但由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原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于 2023年 2月废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于本次监事会换届时不再设置独立监事,据此刘小龙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另外,公司于 2023年 5月 29日召开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曲亚楠女士,原职工代表监事王罗春先生、余岱青女士不再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王罗春先生、余岱青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监事会相关人员的变更及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对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表示赞成,未提出异议。

3、高管变动情况

期 间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前王海波、苏勇、赵大君、李军、杨小林、甘益民、薛燕
变动后赵大君、薛燕、李军、李晓闻、秦蕾、余岱青、陈宇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海波先生、副总经理苏勇先生、杨小林先生以及甘益民先生退休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续聘了赵大君先生、薛燕女士、李军先生,上述 3名高级管理人员仅于职位上进行了调整,相关人员于调整前后并未发生变化。补充聘任了李晓闻女士、秦蕾先生、余岱青女士、陈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秦蕾先生、余岱青女士和陈宇先生分别自 2006年、2001年和 2014年起加入公司,其于公司任职时间久,并作为公司高管后备力量所培养。李晓闻女士因个人原因于 2024年 3月辞任。



(2)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经营管理决策安排
2023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完成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赵大君先生、薛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沈波先生、余晓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王宏广先生、林兆荣先生、徐培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黄建先生、周爱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 2023年 5月 29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监事曲亚楠女士,共同组成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

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委任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同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公司三会运作、经营决策、相关人员任职变动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任职期间均亲自出席参加相关会议、仔细阅读会议资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于会议召开过程中未出现董事、监事提出异议的情况。



(2)公司“三会”运作情况及经营管理决策安排
2023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完成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工作。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赵大君先生、薛燕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沈波先生、余晓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王宏广先生、林兆荣先生、徐培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黄建先生、周爱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 2023年 5月 29日召开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监事曲亚楠女士,共同组成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

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委任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产生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同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公司三会运作、经营决策、相关人员任职变动均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任职期间均亲自出席参加相关会议、仔细阅读会议资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和义务。于会议召开过程中未出现董事、监事提出异议的情况。



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不存在纠纷,相关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说明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专利申报参与情况,其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
(1)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
王海波先生主要负责公司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的总体规划、技术方向、治疗领域、发展策略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

苏勇先生主要负责组织公司创新药物相关研发项目的早期探索、立项决策、研发管理;指导监督公司相关研发项目执行;负责组织力量技术攻关,解决研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中的各关键技术问题。

甘益民先生主要负责小分子药物及复杂注射剂工艺放大的质量研究和各类一致性评价等研究工作。同时负责研发项目推进产业化的各项相关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沈毅珺女士、杨彤先生主要负责生物技术药物研发部的管理及部分研发工作,如组织/参与药物设计、筛选评价、持续优化;组织实验实施、数据分析、总结报告和申请专利等工作。

(2)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申报参与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申请专利为178项,已获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为93项,根据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4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其中王海波先生、甘益民先生参与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共2项,占公司已获授专利总数比例约2.15%;苏勇先生参与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共11项,占公司已获授权专利总数比例约11.83%;杨彤先生、沈毅珺女士分别参与申请并获授专利为13项,占公司已获授专利总数比例约13.98%。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于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公司现有研发项目均由其他研发骨干力量承接,不会对公司研发项目进度产生实质影响。上述人员参与的已获授并在有效期内的主要专利申报情况如下:


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不存在纠纷,相关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说明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专利申报参与情况,其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
(1)上述核心技术人员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
王海波先生主要负责公司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的总体规划、技术方向、治疗领域、发展策略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

苏勇先生主要负责组织公司创新药物相关研发项目的早期探索、立项决策、研发管理;指导监督公司相关研发项目执行;负责组织力量技术攻关,解决研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中的各关键技术问题。

甘益民先生主要负责小分子药物及复杂注射剂工艺放大的质量研究和各类一致性评价等研究工作。同时负责研发项目推进产业化的各项相关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沈毅珺女士、杨彤先生主要负责生物技术药物研发部的管理及部分研发工作,如组织/参与药物设计、筛选评价、持续优化;组织实验实施、数据分析、总结报告和申请专利等工作。

(2)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申报参与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申请专利为178项,已获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为93项,根据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4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其中王海波先生、甘益民先生参与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共2项,占公司已获授专利总数比例约2.15%;苏勇先生参与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共11项,占公司已获授权专利总数比例约11.83%;杨彤先生、沈毅珺女士分别参与申请并获授专利为13项,占公司已获授专利总数比例约13.98%。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于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公司现有研发项目均由其他研发骨干力量承接,不会对公司研发项目进度产生实质影响。上述人员参与的已获授并在有效期内的主要专利申报情况如下:



序号类型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 状态申报参与人
1发明ZL200480044634.1受体选择性淋巴毒素衍生物已授权王海波等 9人
2发明ZL200510023923.x一种评价治疗尖锐湿疣药物有 效性的方法已授权苏勇等 4人
3发明ZL200710173247.3次卟啉衍生物的用途已授权苏勇等 4人
4发明ZL200810044109.X5-氨基酮戊酸及其衍生物的组 合物及其用途已授权苏勇等 4人
5发明ZL200910056905.X一种宫颈部位药物送入器已授权苏勇等 3人
6发明ZL201210162537.9一种光敏剂组合物、其使用方 法及用途已授权苏勇等 5人
7发明ZL201510600365.2一种脂质体药物体外释放的测 试方法已授权苏勇等 4人
8发明ZL201510600419.5pH梯度主动载药法制备的脂 质体药物的体外释放测试方法已授权苏勇等 4人
9发明ZL201710535322.x一种奥贝胆酸有关物质的检测 方法已授权苏勇等 8人
10发明ZL201910419450.7温敏性药物组合物、透皮制剂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已授权苏勇等 5人
11发明ZL201410646803.4一种伐地昔布/帕瑞昔布有关物 质的 RT-HPLC检测方法已授权甘益民等 9人
12发明IN202217003983一种抗体偶联药物、其中间体、 制备方法及应用已授权沈毅珺等 8人
13发明JP2021-578171   
    已授权 
14发明RU2022101976   
    已授权 
15发明ZL201810078006.9一种抗体偶联物及其制备方法 和应用已授权沈毅珺、杨彤等 11人
16发明ZL201910879701.x抗体偶联药物的药物组合、冷 冻干燥剂及制备方法、用途已授权沈毅珺、杨彤等 7人
17发明ZL201811333430.x一种抗 B7-H3抗体及其制备方 法、其偶联物和应用已授权沈毅珺、杨彤等 3人
18发明ZL201910654574.3抗体药物偶联物、其中间体、 制备方法及应用已授权沈毅珺等 7人
19发明ZL200980101260.5一种可溶性 TNF受体突变体已授权沈毅珺、杨彤等 5人
20发明ZL200610117245.8抗 HER2/ErbB2抗原的单克隆 抗体及其制备方法和药物组合 物已授权杨彤等 3人
21发明ZL200610026628.4淋巴毒素在制备增加化疗药物 敏感性的药物中的应用已授权沈毅珺、杨彤等 8人



(3)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通过长期技术积累与发展,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形成了专业的研发团队,现有研发团队经验丰富,运行有效,且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单一依赖的情形,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等工作均有序推进,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研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于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有的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

(三)梳理目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较上市前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海波先生、苏勇先生、甘益民先生因退休导致工作职责发生变动不再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陶纪宁女士因工作岗位调整将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核心研发工作,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沈毅珺女士、杨彤先生、李晓闻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

上述发生变动的 7位核心技术人员中,3位均由于达到退休年龄导致的离任;陶纪宁女士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核心研发工作,系公司主动调整所致;剩余 3位是由于对方个人原因离职所致。上述相关核心技术人员离任前均已就其具体承担的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和交接。

根据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参与情况与业务发展贡献等相关因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新增认定了余岱青女士、陈宇先生、刘柯桢先生、张一帆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余岱青女士,山东大学分析化学硕士,2001年 11月加入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并主持了小分子药物及复杂注射剂的质量研究、一致性评价等研究工作,并长期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对小分子药物的质量研究、工艺放大研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管理有较深的理论理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陈宇先生,天津大学制药工程专业硕士,2014

(3)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通过长期技术积累与发展,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形成了专业的研发团队,现有研发团队经验丰富,运行有效,且具备后续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能力,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单一依赖的情形,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等工作均有序推进,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研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于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有的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

(三)梳理目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较上市前的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海波先生、苏勇先生、甘益民先生因退休导致工作职责发生变动不再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陶纪宁女士因工作岗位调整将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核心研发工作,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沈毅珺女士、杨彤先生、李晓闻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

上述发生变动的 7位核心技术人员中,3位均由于达到退休年龄导致的离任;陶纪宁女士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直接参与公司核心研发工作,系公司主动调整所致;剩余 3位是由于对方个人原因离职所致。上述相关核心技术人员离任前均已就其具体承担的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和交接。

根据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参与情况与业务发展贡献等相关因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新增认定了余岱青女士、陈宇先生、刘柯桢先生、张一帆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余岱青女士,山东大学分析化学硕士,2001年 11月加入公司,工作期间参与并主持了小分子药物及复杂注射剂的质量研究、一致性评价等研究工作,并长期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工作,对小分子药物的质量研究、工艺放大研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管理有较深的理论理解及丰富的实践经验;陈宇先生,天津大学制药工程专业硕士,2014

年加入公司,于新药技术转移、工艺放大、药品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 GMP认证事务等方面有广泛经验;刘柯桢先生,美国新泽西州立罗格斯大学统计学博士学位,2021年 9月加入公司,拥有丰富的临床试验设计、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以及上市申报的实践经验,负责过多个创新药的国内临床开发试验和上市申请工作。对临床统计方法学的开发如 MRCT的理论研究以及肿瘤试验中创新分析方法的应用亦有深入研究;张一帆先生,复旦大学生物与医药专业博士,2012年 7月加入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多个大分子药物品种的开发,包括融合蛋白、单克隆抗体和抗体偶联药物等,在药物设计、作用机制、理化分析、质谱表征和活性研究等方面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结构完整、人员稳定。

公司将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手制定更为合理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薪酬体系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现有核心技术团队稳定,增强管理团队凝聚力,并将依托资本市场的平台优势,持续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激励及保障体系,通过多种方式为公司研发团队培养后备新生力量,引进优质人才,持续搭建研发人才梯队,确保公司的研发创新及技术进步能力,保证公司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三会文件,了解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了解人员变动是否会对发行人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查阅了发行人专利申报资料,了解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查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较上市前的变动情况;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研发团队,了解发行人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董事等人员变动均为正常变动。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不存在纠纷,相关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公司核心技术人较上市前存在变化,均具有合理理由,公司新增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长期培

年加入公司,于新药技术转移、工艺放大、药品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 GMP认证事务等方面有广泛经验;刘柯桢先生,美国新泽西州立罗格斯大学统计学博士学位,2021年 9月加入公司,拥有丰富的临床试验设计、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以及上市申报的实践经验,负责过多个创新药的国内临床开发试验和上市申请工作。对临床统计方法学的开发如 MRCT的理论研究以及肿瘤试验中创新分析方法的应用亦有深入研究;张一帆先生,复旦大学生物与医药专业博士,2012年 7月加入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多个大分子药物品种的开发,包括融合蛋白、单克隆抗体和抗体偶联药物等,在药物设计、作用机制、理化分析、质谱表征和活性研究等方面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长期的实践经验。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结构完整、人员稳定。

公司将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手制定更为合理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薪酬体系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现有核心技术团队稳定,增强管理团队凝聚力,并将依托资本市场的平台优势,持续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激励及保障体系,通过多种方式为公司研发团队培养后备新生力量,引进优质人才,持续搭建研发人才梯队,确保公司的研发创新及技术进步能力,保证公司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三会文件,了解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具体原因;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是否存在纠纷,了解人员变动是否会对发行人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查阅了发行人专利申报资料,了解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影响;查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较上市前的变动情况;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研发团队,了解发行人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董事等人员变动均为正常变动。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成员之间不存在纠纷,相关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公司核心技术人较上市前存在变化,均具有合理理由,公司新增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长期培

养,均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不会对公司持续研发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激励及保障体系,通过多种方式为公司研发团队培养后备新生力量,引进优质人才,持续搭建研发人才梯队,确保公司的研发创新及技术进步能力。


4、关于销售费用。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8.51亿元,较上年同比下降 17.50%,销售费用为3.84亿元,同比下降 30.84%。主要系里葆多的市场及学术推广费下降导致。请公司结合里葆多营收情况及销售费用具体构成,分析说明营收与相关费用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核实相关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一)里葆多营收情况及销售费用具体构成,营收与相关费用变动趋势分析及合理性
公司里葆多产品销售费用各项明细变动情况与营收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变动金额变动百分比
销售费用38,359.0755,463.10-17,104.03-30.84%
其中:里葆多销售费用10,614.5330,402.34(19,787.80)-65.08%
—市场及学术推广费10,296.7330,117.40(19,820.67)-65.81%
—其他317.80284.9432.8611.53%
里葆多营业收入28,658.8751,039.58(22,380.71)-43.85%
2023年度里葆多销售费用下降主要系当年度确认的市场及学术推广费下降所致。其中:
1、里葆多销售不及预期,全年销售额下降 43.85%,若推广费用率维持 2022年度水平,则预期 2023年度学术及市场推广费下降约 1.3亿。

2、2022年度,上海辉正完成年度销售推广指标,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单独计提销售激励奖金;2023年度由于上海辉正销售推广

指标未完成,未触发公司单独计提销售激励奖金的条件,导致 2023年度学术及市场推广费同比减少约 2,300万元。

3、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的约定,上海辉正向公司支付 5,000.00万元不可抵扣、不可返还且无后续履约义务的商业补偿金,作为公司因更换推广服务商导致产品市场切换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的商业补偿,该补偿金在市场推广服务协议期限内分期摊销确认损益。因该市场推广服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将商业补偿金递延收益余额在本年度一次性摊销确认损益。该事项导致 2023年度学术及市场推广费同比减少约 2,459万元。

剔除里葆多产品销售费用影响后,公司 2022年度及 2023年度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48.13%和 49.15%,两年维持稳定。

综上,2023年度,公司营收和销售费用变动趋势具有合理性,符合实际情况。

(二)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客户验收后确认里葆多产品的销售收入;按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应收账款或冲减合同负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生产成本归集、分配方法进行成本核算,成本的归集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准确,能够保证产品成本的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准确性。公司考虑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性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对销售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销售费用计提完整、准确。

公司里葆多相关收入及成本费用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
里葆多收入28,658.8751,039.58
里葆多成本1,732.382,670.18
毛利率93.96%94.77%
里葆多销售费用10,614.5330,402.34
销售费用率37.04%59.57%
2023年度,里葆多销售由于受部分省份的集采、行业环境变化、上海辉正推广力度的下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销售额下降约 44%;毛利率水平维持稳定;

销售费用由于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的大幅下降,销售费用率降低,具有商业合理性。

因此,里葆多产品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年审会计师的说明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复旦张江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相关审计工作,旨在对复旦张江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就复旦张江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将其与我们在审计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及从管理层获得的解释进行了比较,我们没有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销售费用明细,分析营业收入与相关费用变动趋势匹配性及合理性;查阅公司与上海辉正的委托推广合同及终止市场推广的正式函件等资料,核实双方合作情况;复核审计报告并分析里葆多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与相关费用变动趋势匹配,公司里葆多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5、关于减值损失。

2023年度公司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3,264.38万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 2,419.61万元,资产减值损失 844.78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主要应收账款对象名称、金额、账龄、信用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及依据,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说明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比例及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的原因。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主要应收账款对象名称、金额、账龄、信用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及依据,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度公司合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419.61万元。信用减值准备情况如

销售费用由于市场及学术推广费的大幅下降,销售费用率降低,具有商业合理性。

因此,里葆多产品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年审会计师的说明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复旦张江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了相关审计工作,旨在对复旦张江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就复旦张江对上述问题的回复,将其与我们在审计复旦张江 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取得的相关审计证据及从管理层获得的解释进行了比较,我们没有发现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销售费用明细,分析营业收入与相关费用变动趋势匹配性及合理性;查阅公司与上海辉正的委托推广合同及终止市场推广的正式函件等资料,核实双方合作情况;复核审计报告并分析里葆多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与相关费用变动趋势匹配,公司里葆多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和确认真实、准确、完整。


5、关于减值损失。

2023年度公司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3,264.38万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 2,419.61万元,资产减值损失 844.78万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主要应收账款对象名称、金额、账龄、信用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及依据,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说明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比例及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的原因。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主要应收账款对象名称、金额、账龄、信用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及依据,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度公司合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419.61万元。信用减值准备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 12月 31日本年增加本年减少 2023年 12月 31日
   转回转销及核销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36.572389.95-27.163,599.37
应收票据坏账准备-11.67--11.67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4.92-5.729.19
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3.07--3.07
合计1,236.572,419.61-32.883,623.29
2023年末,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对象名称、金额、账龄、信用减值准备金额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金额账龄信用减值准备余额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应收账款客户一6,127.31未逾期157.13
 2,295.96逾期 120天以内114.25 
 3,746.69逾期 120天至一年405.79 
应收账款客户二1,349.58未逾期29.11
 1,697.34逾期 120天以内84.46 
 2,795.80逾期 120天至一年302.82 
应收账款客户三1,293.31未逾期27.89
 2,365.27逾期 120天以内117.70 
 1,477.38逾期 120天至一年160.02 
应收账款客户四1,172.20未逾期25.28
 1,174.53逾期 120天以内58.45 
 1,903.17逾期 120天至一年206.14 
应收账款客户五1,090.08未逾期23.51
 421.35逾期 120天以内20.97 
 1,326.47逾期 120天至一年143.68 
应收账款客户六1,261.44未逾期27.20
 1,235.65逾期 120天以内61.49 
应收账款客户七329.99未逾期7.12
 1,388.98逾期 120天至一年150.45 



 249.45逾期一年至二年249.45 
应收账款客户八1,228.66未逾期26.50
 335.40逾期 120天以内16.69 
应收账款客户九1,118.22逾期 120天至一年121.12
应收账款客户十14.69未逾期0.32
 28.12逾期 120天以内1.40 
 983.12逾期 120天至一年106.49 
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均为按组合计提,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包括:(1)公司选取历史期间作为观测期,计算各账龄段的迁徙率;(2)考虑未来的宏观经济情况以及与各类经济指标的相关性,选取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前瞻性信息进行调整;(3)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率和前瞻调整系数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4)根据账龄组合余额及信用损失率确定坏账准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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