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张江(688505):复旦张江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4:21:03 中财网

原标题:复旦张江:复旦张江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录
会议须知 ................................................................... 1 会议议程 ................................................................... 3 会议议案 ................................................................... 5 议案1:《关于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 议案2:《关于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13 议案3:《关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股年度报告及摘要;及 H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的议案》 ......................................... 17 议案4:《关于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5:《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0 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1 议案7:《关于续聘 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2 议案8:《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3 议案9:《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5 议案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6 议案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2 议案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6 议案1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0 议案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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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须知。

一、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行使法定权利并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经公司审核后符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其他出席人员方可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有权依法拒绝不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士入场。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五、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未通过股东资格审查或在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后进入会场的股东,不具有本次现场会议的表决权,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发言时间不超过 5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对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导致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一)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二)现场出席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

(三)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名股东代表及 1名监事为计票人;推举 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及公司委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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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7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9号上海博雅酒店一楼会议室;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三)宣讲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成员;
(五)宣布本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薛燕女士负责记录;
(六)会议审议相关议案;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议案:
1、 《关于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股年度报告及摘要;及 H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 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执行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针对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提问;
(八)与会股东及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九)统计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十)宣布会议表决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
(十二)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签署会议文件;
(十四)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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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会议议案
议案 1:《关于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股东赋予的董事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董事会 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主要经营情况
2023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 850,733,212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7.50%;利润总额 97,528,06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6.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8,627,368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1.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69,893,731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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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因公司主要产品之一里葆多于本报告期的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导致本集团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从而相应影响其他相关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公司各研发项目均稳步推进。公司继续采用针对选定药物拓展新的临床适应症以及针对选定疾病继续拓展新的药物并设计出新的治疗方案的研究模式,并向光动力药物和抗体偶联药物两个技术领域战略性聚焦,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研发特色。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已完成两个研发项目的首例受试者入组及六个研发项目的临床试验申请。未来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速在研项目的研发进程。


二、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要求,于 2023年 5月 30日分别召集、召开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关于与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及分销协议>暨持续性关联(连)交易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关于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2年年度相关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3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 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1.01)《关于选举赵大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1.02)《关于选举薛燕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2.01)《关于选举沈波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02)《关于选举余晓阳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王宏广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02)《关于选举林兆荣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03)《关于选举徐培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4.01)《关于选举黄建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4.02)《关于选举周爱国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九次董事会,历次董事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各位董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1、2023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议案》; 2、2023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2023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董事会换届选举等二十四项议案;
3、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本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4、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5、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6、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委任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业绩公告>的议案》《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9、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本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赵大君先生、薛燕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沈波先生、余晓阳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选举王宏广先生、林兆荣先生、徐培龙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王海波先生、苏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忠惠先生、林耀坚先生、许青先生、杨春宝先生任期届满离任。

1、换届前后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董事 姓名是否独 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 东大会 情况
  本年应 参加董 事会次 数亲自出 席次数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委托出 席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 两次未亲 自参加会 议出席股 东大会 的次数
赵大君993002
薛 燕441000
沈 波999002
余晓阳996002
王宏广441000
林兆荣441000
徐培龙442000
王海波552002
苏 勇554002
周忠惠552002
林耀坚552002
许 青554002


杨春宝552002
注:上述亲自出席次数包括以通讯方式参加以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所召开的会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本年度董事会议案未提出异议。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本公司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公司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履职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公司审核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的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兆荣先生、王宏广先生)和一名非执行董事(沈波先生)组成,并由具备财务管理与会计专业背景及丰富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兆荣先生担任委员会主席。

2023年度,审核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对定期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及审计计划、境内及境外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续聘等事宜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2、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及其相关履职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公司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的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培龙先生、林兆荣先生)和一名执行董事(赵大君先生)组成。由徐培龙先生担任委员会主席。

2023年度,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两次会议,对 2022年度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换届选举候选董事资格以及公司拟聘任的高管人选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

3、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及其相关履职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的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王宏广先生、林兆荣先生、徐培龙先生)。由王宏广先生担任委员会主席。

2023年度,薪酬委员会召开两次会议,对2022年度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归属等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委员会的职责。

4、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及其相关履职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本公司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的一名执行董事(赵大君先生)和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王宏广先生、徐培龙先生)。由赵大君先生担任委员会主席。

2023年度,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两次会议,对2022年度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以及对控股子公司增资事项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情况
2023年度,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聘请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事项给予了充分关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董事会基础管理制度的建立,领导决策和整体运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六)信息披露及透明度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让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平等获得公司信息。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公司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努力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编制过程中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都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三、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4年度,董事会以及各位董事亦将继续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作用,勤勉履责,为公司的发展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体系为标杆,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公司运作体系;
2、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把信息披露关,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透明度; 3、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体系,优化提升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2:《关于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年度,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活动,对公司财务情况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依法运作,科学决策,保障了公司的规范运行,维护了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利益。现将监事会 2023年度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监事会议事规则》,以规范监事会的运作。

2023年 5月 30日,公司完成了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 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黄建先生、周爱国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曲亚楠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黄建先生任监事会主席。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2023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3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十一项议案;列席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听取董事会审议《关于 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十三项议案;
(二)2023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列席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董事会审议《本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三)2023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四)2023年 5月 30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五)2023年 8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中期业绩公告>的议案》《关于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列席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听取董事会审议《本公司 2023年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六)2023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列席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听取董事会审议《本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诚信原则,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生产经营情况,对有关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监事会依法主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沟通和质询,并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尽责情况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积极参加本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能够依法规范运作,董事会运作规范、经营决策科学合理,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职务,无滥用职权,损害本公司利益或侵犯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现行财务制度、流程和财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检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会计监督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没有发生公司资产被非法侵占和资金流失的情况。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公司关联(连)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均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决策程序,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形。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归属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报告期内董事会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合法有效。

三、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会职能,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监督力度,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和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职能。


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3:《关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A股年度报告及摘要;及 H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工作,其中包括 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核数师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3月 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现提交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4:《关于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
于报告期内,里葆多的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导致本集团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从而相应影响其他相关财务数据。公司与主要推广服务商协商终止合作,加之持续的国家集采招标所代表的政策导向对公司的销售运营和研发策略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对此公司编制了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中主要财务指标及其变动情况如下表,整体而言,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2023年度集团的运营基本保持正常,各研发项目进展亦稳步推进。

主要财务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2023年2022年增加/减少
85,073.32103,115.98-18,042.66
9,752.8113,229.35-3,476.54
10,862.7413,799.71-2,936.97
287,668.75297,600.73-9,931.98
235,856.34225,302.1410,554.20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营业总收入 850,733,212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7.50%;利润总额 97,528,06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6.2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8,627,368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 21.28%。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因公司主要产品之一里葆多于本报告期的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导致本集团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从而相应影响其他相关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各研发项目均稳步推进。公司继续采用针对选定药物拓展新的临床适应症以及针对选定疾病继续拓展新的药物并设计出新的治疗方案的研究模式,并向光动力药物和抗体偶联药物两个技术领域战略性聚焦,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研发特色。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已完成两个研发项目的首例受试者入组
及六个研发项目的临床试验申请。未来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速在研项目的研发进程。


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5:《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8,627,368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850,670,452元。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36,572,1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2,560,047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710,572,1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9,740,047元;H股股本为326,000,0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820,000元)。

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6.80%。

2、公司拟委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A股股东派发股利,公司向A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派,用人民币支付;拟委任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H股股东派发股利,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派,用港币支付,汇率应采用股利宣布当日之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卖出价。同时,根据国家相关税法要求,公司将对相关股东的股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如在本议案审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4)。现提交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若公司 2024年上半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拟于 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时增加一次中期分红,预计公司 2024年上半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3月 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4)。现提交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7:《关于续聘 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拥有丰富的境内和境外审计经验,兼具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4年度境内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境内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等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境内及境外的审计相关服务。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对普华永道中天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认为普华永道中天具备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拥有丰富的境内和境外审计经验,兼具独立性且诚信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公司境内和境外的审计相关工作。同意公司2024年度拟继续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


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5)。现提交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8:《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董事及监事 2024年度薪酬方案,同时确认 2023年度董监事薪酬执行情况。

一、2023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执行情况
董事/监事薪酬明细如下(人民币万元)
2023年
执行董事,赵大君 169.30

执行董事,薛 燕 151.70
独立非执行董事,王宏广 11.67
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兆荣 11.67
独立非执行董事,徐培龙 11.67
外部监事,黄 建 15.00
股东监事,周爱国 -
职工监事,曲亚楠 27.30
执行董事,王海波(离任) 64.00
执行董事,苏 勇(离任) 47.50
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忠惠(离任) 8.33
独立非执行董事,林耀坚(离任) 8.33
独立非执行董事,许 青(离任) 8.33
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春宝(离任) 8.33
独立监事,刘小龙(离任) 6.25
职工监事,王罗春(离任) 22.50
职工监事,余岱青(离任) 22.50


注 1、上述董事/监事薪酬为其于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集团发放的税前报酬总额,并未包含企业需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其他相关人工支出或股份支付费用; 2、王海波先生、苏勇先生、周忠惠先生、林耀坚先生、许青先生、杨春宝先生、刘小龙先生、王罗春先生、余岱青女士于 2023年 5月 30日任期届满不再担任上述职务。王罗春先生、余岱青女士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二、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
1、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除年度基本薪酬外,可按照其个人及分管业务的业绩考核情况领取奖金。执行董事 2024年度基本薪酬相较 2023年度不做调整,奖金将根据公司业绩情况与公司的服务合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确定,并由薪酬委员会批准; 2、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拟维持 2023年度水平,每人每年人民币 20万元; 3、外部监事薪酬拟维持 2023年度水平,每人每年人民币 15万元; 4、职工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岗位领取员工薪酬,职工监事 2024年度薪酬具体金额将根据公司的业绩情况、与公司的服务合同及个人年度的考核确定。


现提交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9:《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年 5月 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7,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967.6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432.39万元,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32,432.39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 5,773.65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收入后的剩余金额为准)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 32,432.39万元的 17.80%,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超募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0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24年 3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年 3月 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7)。现提交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请予审议。




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1、为维护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为维护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制定本章程。 ……
   
   
   
   
2.7、公司于 2005年 6月 24日召开股东年会,根 据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 修订公司于 2004年 6月 25日股东年会通过的公 司章程;公司于 2010年 10月 29日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12年 6月 29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授权, 董事会于 2013年 3月 19日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 司章程;董事会于 2013年 5月 9日、2013年 8 月 8日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13 年 5月 30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授权,董事 会于 2013年 12月 6日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 程;经公司 2014年 5月 30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19 年 4月 26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进一步 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20年 2月 24日临时7、公司于 2005年 6月 24日召开股东年会,根 据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实际情况,进一 步修订公司于 2004年 6月 25日股东年会通过 的公司章程;公司于 2010年 10月 29日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 公司 2012年 6月 29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 授权,董事会于 2013年 3月 19日通过进一步 修订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于 2013年 5月 9日、 2013年 8月 8日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13年 5月 30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 议授权,董事会于 2013年 12月 6日通过进一 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14年 5月 30日 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 章程;经公司 2019年 4月 26日股东周年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 程;经公司 2021年 5月 27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 决议授权,董事会于 2022年 5月 26日通过进一 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21年 5月 27日股 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授权,董事会于 2023年 7 月 6日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以下称“本 章程”)。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有 权部门批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 易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 代。除章程修订案所作修订外,本章程所有其他 条款均维持其完全效力。2020年 2月 24日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21年 5月 27 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授权,董事会于 2022 年 5月 26日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 司 2021年 5月 27日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授 权,董事会于 2023年 7月 6日通过进一步修订 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24年 6月 27日股东周 年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进一步修订的公司章程 (以下称“本章程”)。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由本章程替 代。除章程修订案所作修订外,本章程所有其 他条款均维持其完全效力。
   
   
   
   
3.12、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 拥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 债券、抵押或质押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业务的 权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利。12、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19、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公司 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 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 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19、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注册或备 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 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 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 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5.28、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 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不接 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目标。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已发 行的内资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28、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 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公司 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目标。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前 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A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A股股票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A 股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 A股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3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3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7.34、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 在外的股份:34、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并经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通过,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6)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8.35、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2)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其他形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第 34条第(3)项、第(5)项、第(6)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35、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 约; (2)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4)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 其他形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 34条第(3)项、第(5)项、第(6)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56、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依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ii)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印: (a)所有各部分股东名册;56、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3)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依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i)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ii)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 印: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b)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个人资料,包括现在及以前的 姓名、别名,主要的地址(住 所),国籍,专职及其他全部兼 职的职业、职务,身份证明文 件及其号码; (c)公司股本状况; (d)自上一年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 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 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 的报告; (e)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f)公司债券存根; (g)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 (h)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及董事会、会计师及监事会 报告; (i)特别决议; (j)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 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 周年申报表副本。 (6)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及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上述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数据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a)所有各部分股东名册; (b)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个人资料,包括现在及以前 的姓名、别名,主要的地址(住 所),国籍,专职及其他全部 兼职的职业、职务,身份证明 文件及其号码; (c)公司股本状况; (d)自上一年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 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 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 用的报告; (e)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f)公司债券存根; (g)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 (h)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及董事会、会计师及监事会 报告; (i)特别决议; (j)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 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6)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及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上述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数据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0.65、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65、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12) 修改本章程; (13)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 3%或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 审议批准第 66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15)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16)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7)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8)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 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 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11)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12) 修改本章程; (13) 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3%或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14) 审议批准第 66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项; (15)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6)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17)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仅包括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8)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 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十的A股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失效,唯受限于其他法律 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19)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69、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69、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2.72、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72、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根据相关规则,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备案。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需根据相关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7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至少二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 (不少于十个营业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本章程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 券买卖的日子。7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至少二十一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4.7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或 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应当将该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 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确保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个营业日前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7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 或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 案,公司应当将该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通知 其他股东,并确保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个营业日 前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本章程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 券买卖的日子。
5.75、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 间;75、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以书面形式作出; (2) 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 和时间;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议案; (4)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 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数据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 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 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 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 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 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 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 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别; (5)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 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6)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7) 载明书面回复及会议投票代 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8)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9)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及 (1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确权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 作日。确权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3)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和议案; (4)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 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数据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 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 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 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 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如任何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 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 说明其区别; (5)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 决议的全文; (6)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 席和表决的 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7) 载明书面回复及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 (8)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9)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 (10)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6.76、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电子76、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公告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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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传真、公告或在公司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等)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 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若以邮寄方式送达, 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 A股股东均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达,若以邮寄方 式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股股东均已收到有关股 东会议的通知。
   
   
   
7.81、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有权委任一人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 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2)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 (3)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 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 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权。 如该股东为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香港法 律第420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以 下称“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 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 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 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 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 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 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81、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 有权委任一人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 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2)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 表决; (3)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 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 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 权。 如该股东为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结算公司或 其代理人(以下称“结算公司”),该股东可以 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 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 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结算公司行使 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包 括出席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享有 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8.8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 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 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8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 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1) 代理人的姓名; (2) 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3)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 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 人为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 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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