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讯(300762):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5:15:57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瀚讯: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主要股东(指持有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对外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定期编制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资金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相关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主要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汇总表经签字确认后应立即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撤换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提议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主要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修订、负责解释,后续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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