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4年 4月 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实践,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2024年 4月 29日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完善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
大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
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
大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
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保险机构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中
国银保监会”的表述均改为“保险监管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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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大会
正常召开和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利。公
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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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依法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
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九)对上市、股份回购、发行公
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
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
产处置与核销、对外赠与等事项:
……
5. 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
者年度累计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的其他资产购置
事项;单项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者年度累计
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8%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
战略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
(九)对公司上市、股份回购、发
行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
(十四)审议批准设立法人机构、
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
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质押)、
对外赠与等事项:
……
5. 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
者年度累计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的其他资产购置
事项;单项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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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五)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关联交易;
……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者年度累计
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8%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
8. 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或
者年度累计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的为公司自身债
务提供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
……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
董事会、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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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
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
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 | 删除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
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
(首席运营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七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
裁(首席运营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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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
(六)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
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
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
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第九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
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
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
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时;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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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 监会”)派出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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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五四条 监事会或提议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提议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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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前述召集人
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
大会的人。
…… | 第十七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十二个工作日前
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前
述召集人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有权
召集股东大会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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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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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做出
并包括以下内容:
……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首席执
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拟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如果将要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
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
应当说明其区别;
……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决定。 | ……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做出
并包括以下内容:
……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首席执
行官、总裁(首席运营官)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与拟讨论的事项有重大利害
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如果将要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
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
应当说明其区别;
……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决定。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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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二十二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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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三)有关品行、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
定要求提供的材料。 |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有关品行、专业知识、业务
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六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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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除按《公司章
程》规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就前述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二条 召集人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除按《公司章
程》规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就前述事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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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
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 第二十五四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
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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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
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
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
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
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
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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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
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
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 第二十七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
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代理人出席会议后,该法人股东视为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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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
算机构(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
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 第二十八七条
……
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
算机构(或其代理人)行使等同其他股
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权及投
票权),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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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东一样。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当
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法定代
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第二十九八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法定
代表人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视为该法人股东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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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
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 第三十三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总裁(首席
运营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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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六)聘任、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
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 | 第三十六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六)聘任、解聘或不再续聘为公
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薪
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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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三十七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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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八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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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委托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签到册登记为准。 | 与修订后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重
复,删除。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四十三一条 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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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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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六四条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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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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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于关联
交易进行表决时,作为关联交易当事
人或与关联交易有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并且不能够参加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标准和界
定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股东大会对于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之前,应先行审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中介机构针对该
关联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书。该等专
业意见书包括交易当事人、关联关系
的说明、交易价格条件、该交易可能造
成的影响以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对于该交易
的独立审慎意见。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 第四十七五条 股东大会对于审
议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作为关联交
易当事人或与关联交易有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并且不能够得参加与表
决。,其所持有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标准和界
定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股东大会对于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之前,应先行审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中介机构针对该
关联交易出具的专业意见书。该等专
业意见书包括交易当事人、关联关系
的说明、交易价格条件、该交易可能造
成的影响以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对于该交易
的独立审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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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票支持或反对
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
违反该规定或限制的投票,将不得计
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规定如果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
港上市规则》,任何股东需须就某决议
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票
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但该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违反该规定或限制的投
票,将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则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
得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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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选举、更换董事、
非职工监事时,应对每一董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采取逐个表决的方式。每
个股东投赞成票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
组成人数。若根据《公司章程》被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人数
的,选举应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得
票多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次当
选。 | 第四十九七条 选举、更换董事、
非职工监事时,应对每一董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采取逐个表决的方式。每
个股东投赞成票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
组成人数。若根据《公司章程》被提名
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
选人数的,选举应以差额选举的方式
进行,得票多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次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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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
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五十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
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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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 第五十一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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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告股东大会所决
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
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公
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议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告股东大
会所决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
的信息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有关监管部门
备案。,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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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五十五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决议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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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 | 第五十六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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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首席运营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首席运营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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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
报告。 | 第五十九七条 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银
保监会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决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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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议事规则条款 | 修订后议事规则条款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新华人寿”)董事会内部机构及
工作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董事会指引》”)和《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新华人
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人
寿”)董事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银行保险机构公
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董事会指引》”)
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新华
人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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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
法》《保险法》《董事会指引》《公司
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
范性文件设立,是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
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
法》《保险法》《治理准则》《董事会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保
险监管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设立,是
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受股东大
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
人财产,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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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中国
银保监会”的表述均改为“保险监管机
构”。 |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执行董事二名,非执行董
事八名,独立董事五名。
……
董事长和总裁(首席运营官)
应当分设。 | 第四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
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
设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二
名,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八
名,独立董事五名。
……
董事长和总裁(首席运营官)应
当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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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主要有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控制、监督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
(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第六条 董事会主要有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四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控制、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资金运用情况;
(五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
战略实施;
(六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
方案;
(九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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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与核销、资产购置、对外担保、
对外赠与等事项:
1.审议批准年度累计总额在
2000万元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
一之和(含)以下,且不超过6000
万元的对外赠与事项;
2.审议批准单项投资或处置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含)以下,且年度累积投资或
处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8%(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处
置事项;
3.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含)以下,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
(含)以下的不动产投资、处置事
项;
4.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
(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
(含)以下的其他资产购置事项; | 本公司股份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与核
销、资产购置、对外担保、对外赠与、
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
1.审议批准年度累计总额在 2000
万元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之和
(含)以下,且不超过6000万元的对外
赠与事项;
2.审议批准单项投资或处置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
(含)以下,且年度累积投资或处置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8%
(含)以下的股权投资、处置事项;
3.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含)以下,
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5%(含)以下的不动
产投资、处置事项;
4.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
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8%(含)以下的其他资
产购置事项;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且
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8%(含)以下的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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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且年度
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8%(含)以下的其他资
产处置事项;
5.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30亿
元(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
值100亿元(含)以下的资产核销
事项;
6.审议批准其他资产管理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有价证券及
金融产品(指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
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
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
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
目资产支持计划等符合监管规定的
金融产品)事项;
7.审议批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以上第2至第6项权限标准以及
相对应额度内的境外股权、不动产
投资、处置事项,其他资产购置、
处置与核销事项,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事项; | 处置事项;
5.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 30亿元
(含)以下,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 100
亿元(含)以下的资产核销事项;
6.审议批准单项资产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含)以下,
且年度累计资产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8%(含)以下的公司为
自身债务提供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76.审议批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有价证券及金融产
品(指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
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
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
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符合监管规
定的金融产品)事项;
87.审议批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以上第 2
至第 76项权限标准以及相对应额度内
的境外股权、不动产投资、处置事项,
其他资产购置、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
(质押)事项,以及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98.审议批准公司为在正常经营活
动中产生的诉讼进行的担保事项;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外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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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批准公司为在正常经营
活动中产生的诉讼进行的担保事
项;
以上资产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上对
外赠与、投资、购置、处置、核销
等金额以及总资产、净利润等数据
均为合并报表口径数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含业务政策);
(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
的治理状况,审定公司治理报告;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首席执
行官、董事会秘书、审计责任人,
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
师、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上述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报酬和奖
惩方案,并以此作为对其激励、留
任和更换的依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
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重要子
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
事项; | 投资、购置、处置、核销等金额以及总
资产、净利润等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
数据。
(十一)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
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
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
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二)审批公司制定或更新的恢
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四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含业务政策);
(十五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的
治理状况,审定公司治理报告;
(十六三)聘任或者解聘首席执行
官总裁、董事会秘书、审计责任人,根
据首席执行官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总裁(首席运营官)、副总裁、总裁助
理、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
师、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并组织实施对上述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评价、年度报酬和奖惩方案,并
以此作为对其激励、留任和更换的依据
报酬、奖惩及考核事项,监督高级管理
层履行职责;
(十七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六条规定的重要子公司
董事长、监事长、总裁候选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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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根据公司需要或监管
部门的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
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投资委员
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
修改方案,拟订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
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
或更换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
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
定期听取外部审计师的报告;
(十八)审议批准中国银保监
会监管规则下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批
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十九)听取执行委员会、首
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
作;
(二十)选聘实施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
构;
(二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内控合规等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风险
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管 | (十八五)根据公司需要或监管部
门的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但不限
于战略与ESG委员会、投资与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十九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
改方案;,拟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业委
员会工作规则;
(二十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
或解聘更换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
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
期听取外部审计师的报告;
(二十一十八)审议批准中国银保
监会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规则下的重大
关联交易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
定应当由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关联交易;
(二十二十九)听取执行委员会、
首席执行官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
工作;
(二十三)选聘实施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
(二十四一)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内控合规等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五二)制定公司风险容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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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政策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以及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等风险管
理事项;
(二十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
能力风险状况,监督管理层对偿付
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并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偿付能
力风险状况的报告;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偿付
能力报告;
(二十五)制订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资产
负债管理总体目标和战略,推动公
司资产端与负债端的沟通协调,监
督管理层对相关制度、政策的落
实,包括:
1.审议批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
产配置的组织制度、决策制度及相
关风险管理政策;
2.审议批准资产配置政策,包
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
置计划,以及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
方案;
3.审议批准业务规划和全面预
算时,应当关注业务规划和全面预
算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4.审议批准对资产负债匹配状
况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包括 |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
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审议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管
理政策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以及风险
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等风险管理事项;
(二十六三)制定公司资本规划,
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持
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监督管
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和控制,并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偿
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报告;
(二十七四)审议批准公司偿付能
力报告;
(二十八五)制订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九六)审议批准公司资产负
债管理总体目标和战略,推动公司资产
端与负债端的沟通协调,监督管理层对
相关制度、政策的落实,包括:
1.审议批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
配置的组织制度、决策制度及相关风险
管理政策;
2.审议批准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
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以及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
3.审议批准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
时,应当关注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对资
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4.审议批准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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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要
求需由董事会审批的产品;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资产负债
管理报告;
(二十七)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监管机构相
关要求需由董事会审批的产品;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资产负债管
理报告;
(三十)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承担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三十一)对公司的ESG策略及汇
报承担全部责任;
(三十二)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
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
管理机制;
(三十三二十七)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
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
董事、其他个人或机构行使,董事会职
权中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
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
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
行使。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以《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予以变更
或者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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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 | 调整至修订后的第六条 |
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者其他个人
及机构行使,董事会职权中某些具
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
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
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
人行使。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得以《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予以
变更或者剥夺。 | |
第十条 董事会的资金运用和
资产管理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应当就其行使该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资金运用和
资产管理权限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应当就其行使该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决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授
权的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与核销、资产购置、对外担保、资产
抵押(质押)、对外赠与、关联交易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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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应至少每年一次,
就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
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
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
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
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
进行评估,并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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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文件进行通报,同时抄报保险监管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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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大股东进行评估
时,可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他需
要评估的股东进行同步评估,相关评
估报告可合并报送保险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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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
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谨慎、诚信、勤勉地履
行其职责,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持续关注公司经营
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
职责;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
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
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
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的批准,不
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
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十一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义务并履
行如下职责:
(一)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
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特别是在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造成不
同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坚持公平原
则。发现股东、其他单位、个人对公
司进行不当干预或限制的,应当主动
向董事会报告或向监管部门反映;
(二)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
务,尽职、审慎谨慎、诚信、勤勉地
履行其职责,并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
务、财务报告,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
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
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
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
明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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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
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
立作出表决;
(七)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当股东大会提出要求
时,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
询;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
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
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的批
准,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
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
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七)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八)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七)(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法定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八)(十)当股东大会提出要求
时,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质询;
(十一)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十二)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
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银行
保险机构的评价,持续跟进监管部门
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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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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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
归公司所有。 | 第十二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
行为:
……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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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对公司事务享有
知情权,可以对公司进行调研,及
时了解公司的财务、内控、合规、
风险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精算、
审计及其他经营情况。
…… | 第十三四条 董事对公司事务享有
知情权,可以对公司进行调研,及
时、持续了解公司的公司治理、战略
管理、经营投资、财务会计、内控、
合规、风险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精
算、审计及其他经营情况,依法合规
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
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
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升董事会决策
质效,推动和监督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落实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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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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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按《公司章程》规定重新选举董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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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以及五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
的工作经历;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
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
者学士以上学位以及五年以上与其履
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
者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三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
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五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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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
责是:
……
(六)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协调公
共关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 | 第十九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其的
主要职责是:
……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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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公共关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 |
第二十一条 ……
除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
(首席运营官)外的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监事
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第二十一二条 ……
除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
(首席运营官)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监事不得
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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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审
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薪
酬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
保护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本规则及专业委员会
工作细则,通过会议等形式行使职
权、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当定
期召开会议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
项。 | 第二十二四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投资与资产
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
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本规则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细
则,通过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开展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讨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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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需要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其他
专业委员会,对现有委员会进行调
整。
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职 | 第二十三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需要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其他专
业委员会,对现有委员会进行调整。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
行职责,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后形成
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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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后形成专
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 员由董事组成,应当具备与专门委员
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
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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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或首
席执行官提议的;
(二)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四)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上述提议人同时享有董事会提
案权,应当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同
时以书面形式提交提案。 | 第二十六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或首
席执行官总裁提议的;
(二)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四)两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时;
(七)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七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
时;
(八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上述提议人同时享有董事会提案
权,应当在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同时
以书面形式提交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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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 | 第二十七九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传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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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决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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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涉及利润分配方
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
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
治理报告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
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 | 第二十八三十条 涉及利润分配方
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及资
产处置方案、聘任或及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审
议公司治理报告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
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采取书
面传签方式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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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第十七条重
复,删除;部分内容调整至修订后的
第十八条。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
当有明确需要审议和表决的事项,
且审议事项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内。提案分为正
式提案和临时提案。正式提案是指
在会议召开之前确定作为会议议题
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董事的提案;
临时提案是指在董事会召开过程中
提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董事的
提案。 | 第三十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
当有明确需要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且
审议事项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职权范围之内。提案分为正式提案
和临时提案。正式提案是指在会议召
开之前确定作为会议议题并在规定时
限内送达董事的提案;临时提案是指
在董事会召开过程中提出或未在规定
时限内送达董事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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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方
式;
(二)会议期限;
…… | 第三十五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和方
式;
(二)会议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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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
面方式发出会议补充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并补充相
关材料。通知不足五个工作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在取得全
体董事的豁免后召开。会议补充通
知应同时以书面方式报告中国银保
监会。时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方
式告知。 | 第三十七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
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会议补充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并补充相关材料。会议补
充通知不足五个工作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董事的豁
免后召开。
会议补充通知应同时以书面方式
报告保险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时
间紧急的,可先以电话方式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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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会议具体议程由
会议主持人确定,但会议主持人不
得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
会议正式开始前,会议主持人
应当就会议出席和列席情况、会议
提案及议题安排、表决要求等内容
向参会人员说明。 | 第四十五六条 会议具体议程由会
议主持人确定,但会议主持人不得随
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
会议正式开始前,会议主持人应
当就会议出席和列席情况、会议提案
及议题安排、表决要求等内容向参会
人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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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
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作
出决议。
有提案权的机构或个人因特殊
事由提出临时提案,经公司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豁免临时提案的程序瑕
疵的,可以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
表决。 | 第四十九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
上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作
出决议。
有提案权的机构或个人因特殊事
由提出临时提案,经公司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豁免临时提案的程序瑕疵的,
可以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董
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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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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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关
联董事不计入全体董事人数。关联
董事回避后导致实际表决的董事人
数少于形成有效决议的最低人数
时,董事会应当将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董事会
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
见。 | 第五十四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规
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回避
表决的关联董事不计入全体董事人
数。关联董事回避后导致实际表决的
董事人数少于形成有效决议的最低人
数时,董事会应当将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董事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
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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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过半数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
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做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
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
次提交审议的时间和应当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提案未获通过
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一个月内
不应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半数 | 第五十五六条 全体过半数董事过
半数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
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
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
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
提交审议的时间和应当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
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在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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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一致认为应当审议的除
外。
与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
存在明显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
在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宣
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 容相同的议案,半数以上董事一致认
为应当审议的除外。
与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
在明显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征
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宣布对该
议题暂缓表决。 |
第五十七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
作日内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
书面签署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
会议表决为准。
同一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内容和
含义上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以时
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 第五十七八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
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书面签署
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会议表决为
准。
同一事项在董事会决议内容和含
义上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以时间上
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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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
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第五十八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
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不同的董事会决议对相同事项做
出不一致决议的,以时间上形成在后
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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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讯表决规则
第五十九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
事会的,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 第二节 书面传签通讯表决规则
第五十九六十条 以书面传签通讯
方式召开董事会的,应当在保障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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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决的方
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做
出一个表决。 | 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
表决的方式书面传签表决,不得要求
董事对多个事项只做出一个表决。
注:议事规则中涉及通讯表决的表述均
改为“书面传签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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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以视频方式召开
的董事会会议应全程录像,以电话
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全程录
音,董事直接出席的现场会议可以
采取录音或录像的方式。 | 表述修订后调整至修订后的第六
十八条 |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
董事会会议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情
况。 |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
事会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会议进
行记录,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
(八)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
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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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进行修改,也可以在签字时附件说
明。
…… | 第六十九条
……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进行修
改,也可以在签字时附件说明。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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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公司档案管
理制度保存。
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及董事
的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材料、会议录音录
像资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等。董事有权查询董事会会议记
录、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 | 第七十条 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按公司档案管理制
度保存。
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及董事的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会议材料、会议录音录像资
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董事
会决议等。董事有权查询董事会会议
记录、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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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
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会议决议
以书面方式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会议决议应当包
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
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
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
董事姓名。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
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
面方式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中国银
保监会保险监管机构,会议决议应当
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含委托)出席、委
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情况;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
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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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董事应当积极参加
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持
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形势政策、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 | 第七十四条 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公
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
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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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势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