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药(60083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5:36:05 中财网
原标题:第一医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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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星期一)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1号上海外经大厦20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5)。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13:30在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1号上海外经大厦20楼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274,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48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35,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年度财务决算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9.00《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董事候选人张睿女士》;
9.02《董事候选人陈陟峰先生》。

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向股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至议案8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6、7、9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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