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600768):宁波富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5:40:42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富邦:宁波富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 宁波富邦 公告编号:临2024-012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宁波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2]26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53689D。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 革办公室甬体改[1992]26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53689D。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为: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铝及铝 合金板、带、箔及制品、铝型材产品的制造、加工; 塑料制品及汽车配件加工(以上限分公司经营);机 电设备(除汽车)、装卸机械、车辆配件、纺织原料 (除统一经营商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 料、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橡胶制品、木材、 百货、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起重安 装;装卸搬运;仓储;货物堆场租赁;停车场;房 地产开发。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汽 车修理(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批发,(在许可证 件有效期内经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 料、铝及铝合金板、带、箔及制品、铝型材产品的 制造、加工;塑料制品及汽车配件加工(以上限分 公司经营);机电设备、装卸机械、车辆配件、纺织 原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 橡胶制品、木材、日用品、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 起重安装;装卸搬运;仓储;货物堆场租赁;停车 场;房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国 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5人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9人的 2/3即 6 人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9名董事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 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二届。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第(四)款至第(六)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10年。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 行: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配方式。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前提下,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 期分红。 (三)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实施现金分红以不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为原则。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下列政策进 行: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10%。实施现金分红以不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为原则。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 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数;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 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 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六)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业 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 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表决。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 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 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 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 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 (六)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于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
  
  
  
  
  
 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一)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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