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宁波韵升(60036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6:06:24 中财网 |
|
原标题:
宁波韵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
宁波韵升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针对
宁波韵升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
宁波韵升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工作内容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
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
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
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 |
除上述日常督导外,保荐机构于 2023年 12月 8日、12月 22日对
宁波韵升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治理制度和三会会议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取得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使用凭证等材料;查阅重大合同等方式,对
宁波韵升检查期间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检查。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
宁波韵升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和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和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宁波韵升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宁波韵升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