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60020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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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6:25: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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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福日电子: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03 证券简称:
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4-019
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现金分红机制等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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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秉承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以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
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公司独立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秉承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以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
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一)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
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公司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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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
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
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
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
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
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
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
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
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
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
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
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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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
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
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
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利润分配政策:
1、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方式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
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二)利润分配政策:
1、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
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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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提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且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
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37资等)、收购资产
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
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5、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
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采取股票股利或者
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且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但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负值。
(2)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
(4)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或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
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
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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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长远利益。
7、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
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
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
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
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净资产的30%;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
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5、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公司现金分红比
例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
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
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
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
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8、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
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
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
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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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
制:
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
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
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三)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
制:
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
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做出不实施利润
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
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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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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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增条款导致的序号变动依次顺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福建
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