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ETF基金 (159599):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芯片ETF基金 :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5月8日 公告日期:2024年4月30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0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3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caijiji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芯片ETF基金 3、基金代码:159599 4、基金份额总额:241,822,066.00份(截至2024年4月26日) 5、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截至2024年4月26日)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41,822,066.00份(截至2024年4月26日)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东方财富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恒泰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月23日证监许可〔2024〕168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241,809,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241,809,000.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3,066.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3,066.00份。本次募集资金于2024年4月18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1,822,066.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9、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4月1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19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41,822,066.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2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5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芯片ETF基金 5、基金交易代码:159599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41,822,066.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4月26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1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681.3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4月2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748,095.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9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5,073,97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3.0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戴彦 3、总经理:沙福贵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5、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CD881D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合规审计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公司设总经理和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经理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理层履行风险管理职能,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组合投资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为公司IT工作的决策机构。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投资组合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量化投资部、主动投资部、FOF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集中 交易部、市场营销部、基金运营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合规审计部、信 息技术部等部门。量化投资部、主动投资部、FOF投资部、专户投资部等投资管 理部门负责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组合资产的投资运作,研究部负责策略研 究与证券研究;市场营销部负责产品开发、产品营销、产品销售、客户服务;基 金运营部负责投资组合清算、注册登记、投资组合会计核算;综合管理部负责行 政管理、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监督、风险管理、绩效归因; 合规审计部负责合规管理、稽核审计、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 公司整体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维管理;集中交易部:对所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 公司设分支机构。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分公司、办事 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产品品种开发、 产品销售以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图如下: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70人,其中64%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沙福贵 电话:021-23526800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44只公募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莫志刚先生,南京大学计算机技术专业硕士。自2013年4月始,先后在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兼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2022年9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藏东财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5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证券公司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2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391.76亿份。 (三)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人:吴凌志、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4年4月2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2024年4月2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4年4月26日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4年4月20日发布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西藏东财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和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ETF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ETF联接基金份额占ETF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ETF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ETF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 (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不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和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