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总裁、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
其他职能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2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方式:研究、开发、生产、
加工、批发、零售、服务、投资。 | 此条删除 |
3 |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市场情
况、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能力、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时调整
投资方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 此条删除 |
4 |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在
中国境内、外设立分、子公司和办
事机构。 | 此条删除 |
5 | 第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产权纽
带关系接受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委
托,对其实行高度集权的人事管理、
高度集权的财务管理、集中灵活的
经营管理、因地制宜的市场管理以
及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行资源有效
共享下的集中调度和结算管理。 | 此条删除 |
6 | |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发起人及认
购股份、出资方式为:上海申达股
份有限公司认购 6150万股;海南
欣安实业总公司认购 5052万股;
合盛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2811万
股;海南东北物资开发公司认购
607.5万股;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
认购379.5万股。出资方式为原有
资产折股。 |
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能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此条删除 |
8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9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 行。 | 式进行。 |
10 | |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2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销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13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
14 | | 新增: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15 | | 新增: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
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
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
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
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16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 |
|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
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
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 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
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
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1至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
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
| (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低于 0.05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17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18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
会应在收到请求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9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20 |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
|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21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22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
23 |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
|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24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25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拆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26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
|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27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此条删除 |
28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
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
| 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
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监
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
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10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
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
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二)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监
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
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
10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
29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30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31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32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闭会期间对以下除应当由公司股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
闭会期间对以下除应当由公司股
东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行 |
| 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行
使职权:
(1)审议批准以下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
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
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①至⑤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审议批准除应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担保以外的担保事项。
(3)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 使职权:
(1)审议批准以下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
易事项: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①至⑤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2)审议批准除应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以外的担保事
项。
(3)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事项: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上 |
|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
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对于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十四)款要求的关联交易,在董
事会审批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4)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
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和其他职能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 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万元以上,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对于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十三)款要求的关联交易,在
董事会审批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4)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
份,该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以上通过。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
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
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会表决。
(5)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还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
| |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3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3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三)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空缺
或不能履职时,行使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突发重大事
件、遭遇战争、动乱、特大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董事会会议计划及
会议议题等,有权决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
(二)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
(四)提名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六)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空缺
或不能履职时,行使公司法定代表
人的职权;
(七)在公司发生突发重大事
件、遭遇战争、动乱、特大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3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36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
前以如下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专人
送达、传真、电话通知、电子邮件
或其他方式。
如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日前以如下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专
人送达、微信、电话通知、电子邮
件或其他方式。
如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
37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38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以传真、传阅审议、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以微信、传阅审议、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39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和职能总监以及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以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40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
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41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和职能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的权限和流程,对除需报经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策以外的交易事项进
行决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根据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的权限和流程,对除需报经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策以外的交易事项
进行决策;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42 |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 | 任。 |
43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44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
代表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 1/3。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
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
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45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46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进行,以传真、传阅审议、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以微信、传阅审议、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监事签字。 |
47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48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
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
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
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依据:公
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
本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
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
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
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依据:公
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 |
| 分配的依据为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
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
公司符合下列条件时应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
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以下情形之一:第一、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第二、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
负债率(合并报表)不超过70%。”
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
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 分配的依据为合并报表可供分配
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
公司符合下列条件时应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
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第一、公司
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第二、公司未来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不超过70%。”
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
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并用于保证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支持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
|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
件:
(1)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
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
票股利;
(2)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在
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
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1)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
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
股票股利;
(2)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在
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
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
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
信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 |
|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
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
限: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
施完成该方案。
(五)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条件与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
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中期利润分配规定: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施中
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
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 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
限: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
施完成该方案。
(五)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条件与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
(六)中期利润分配规定: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施中
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方式与程
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
49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50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51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52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53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
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4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日内在至少一家公司指定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
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日内在至少一家公司
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55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56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成
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
|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57 | 原章程中的 “股东大会” | 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