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宝岛(603567):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崔少华)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7:30:50 中财网
原标题: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崔少华)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崔少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基本原则,认真、恰当、谨慎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的情况向全体股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个人履历情况
本人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因任职期满,已于2023年5月19日履行换届选举股东大会程序后离任,报告期内任职四个月,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如下:
崔少华先生,1957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1年至2020年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至2010年任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2005年至2012年任青岛银行董事,2005年至2010年任海尔财务公司监事长,2007年至2010年任海尔集团副总裁,2014年至今任吉财菁华资本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5月至2023年5月,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按照并表决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对2023年度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提出异议。本人任职期间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应参加董事 会(次)亲自出席董 事会(次)委托出席董 事会(次)缺席董事 会(次)参加股东大 会(次)
崔少华33001
本人始终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在董事会召开前,主动获取和了解会议相关情况和资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充分的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参加会议5次,实际参加会议5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利用财务专业知识与经验,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涉及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考察、电话、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定期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掌握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及独立作用,向公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市场及行业政策对公司影响情况,并适时给予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任职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条件。对我的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履职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任职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任职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监督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钟方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推荐并经提名委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提名侯工达先生、林瑞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其他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继续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兑现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本人认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了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且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在2022年度,中准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公司续聘中准所为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中准所具有证券业务审计的胜任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准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分红情况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健康长远发展。公司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予以重新确认,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以上募投项目延期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予以重新确认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除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予以重新确认事项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身的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同时,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独立董事:崔少华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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