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603365):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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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30日 17:51: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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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水星家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65 股票简称:
水星家纺 公告编号: 2024-03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件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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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
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范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或
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现金分红的条件
和比例:(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
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和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
先于股票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1、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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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件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
或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
则确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 5,000万元以
上的事项。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
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
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1、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
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2、公司董事
会因本条第(二)款第 2项规定的特殊情
形作出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
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
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
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2、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
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达到 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
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
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
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
利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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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件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
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
论证,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独
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当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
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
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
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
式,与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且经半数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
披露监事会的意见(如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
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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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件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
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
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
重组等;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 1/2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披露
1、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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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章程条件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项进行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
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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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04月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4月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