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要求,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蔡正华先生、丁虹女士和陈雪娇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蔡正华先生、丁虹女士和陈雪娇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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