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00201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3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9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9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至2024年4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830,060,1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3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77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50,442,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074%。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50,442,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0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人,代表股份 50,442,6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07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954,9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645%;反对6,105,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35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37,5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969%;反对6,105,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03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02,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85,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62%;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2%;弃权 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02,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85,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62%;反对5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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