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600876):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20:56:04 中财网
原标题: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修订并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发展战略或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经理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经理,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被提名人需对提名表示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本规则有中、英文版,英文版仅作参考。如两个版本互有抵触,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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