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新能(600876):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20:56:06 中财网

原标题:凯盛新能: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凯盛新能 编号:临2024-012号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号修订前章程修订后章程
1.第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特别 决议通过,及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生 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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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七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 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 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第八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 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的权力主张。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 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 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元。第十四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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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 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5.增加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 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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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第四章 增资、减资和购回股 份
8.增加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其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0.第二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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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1.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 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购回本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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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 
12.第三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 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 准。 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 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 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 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 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 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删除
13.第三十二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 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 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 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 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 公司的溢价帐户中。删除
1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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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 述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5.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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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16.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 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 终止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17.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 有公司股份并且将其姓名(名称)登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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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第五十四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 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股份、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转让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 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 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的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转让股份、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转让依有关上市地的法律进行; (五)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六)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 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 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 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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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 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 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 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六)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 权和参与权; (七)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b) 主要的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 业、职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 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 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5)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债券存根; (7)董事会会议决议; (8)监事会会议决议; (9)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 权和参与权; (八)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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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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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上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9.第五十五条 公司普通股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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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 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 任何股本的责任。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0.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对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 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删除
21.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重 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 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 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 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 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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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 司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 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 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 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 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 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 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 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 的独立性。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业务 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 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2.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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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的临时 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含3%)的股东的临时 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六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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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的其他事项; (十九)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 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 其授权或委托办理除上述事项以外 的事项。
23.第六十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第六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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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4.第六十九条 非经股东大会事前 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六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25.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 会召集。股东年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会 计年度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 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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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 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含10%)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 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 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 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 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 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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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27.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含3%)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 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含3%)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
28.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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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 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 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29.第七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30.第八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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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1.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 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 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其区别;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 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 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 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 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 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 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 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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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 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 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 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 电话号码。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 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 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位 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 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 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络人的姓名和 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十二)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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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32.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 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 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根据本章程 规定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网站及/或 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 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劵主管机构 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一经 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 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 有表决权)以公告方式及/或专人送 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根据本章程 规定的通知时限,在公司网站及/或 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刊登,并在国务院 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 刊上刊登或者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 不时修订许可的其他方式发出。一经 公告、刊登或刊发,视为所有股东已 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33.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 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分的股东),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第七十九条 任何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即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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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一十六 条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 表决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 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 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 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二)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三)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非个别股东受第一百〇六条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 表决的股东,亦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 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 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以举手或者以投票方式行使表 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 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
34.第八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 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第八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 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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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被 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应被 视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35.第九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 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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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己的意思表决。
36.第九十一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 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 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 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 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 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八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 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37.第九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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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38.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 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 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 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 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 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 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 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 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9.第九十六条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 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签 发日期。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派该法定代表 人的法人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第八十八条 代理人代表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明及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规定 签发日期。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该法定代表人应当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委派该法定代 表人的法人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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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的决议经过公证证实的副本。机构的决议经过公证证实的副本。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40.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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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41.第一百零一条 在投票表决时,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 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第九十三条 在投票表决时,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 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42.第一百零二条 当反对和赞成 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或投票表决, 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删除
43.第一百零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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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 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 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产 生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44.第一百零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 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 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 解散、清算和自愿清盘;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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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独立非 执行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删除
46.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 行为的诉讼。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7.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要求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 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 东, 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 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 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 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第一百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应当按 下列程序办理: 在一股一票的基准下,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 决权的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 东, 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 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并阐明 会议的议题;亦可在会议议程中加入 议案。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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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议。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 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 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 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 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股东 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 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 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东大会。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如果董事会在收到上述 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 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 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 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股东 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 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 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48.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 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董事 会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 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 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选举一人 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担任会议主席。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 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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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9.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一百〇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50.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 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 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 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 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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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 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51.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 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 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 载入会议记录。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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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52.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 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 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席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 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 票。第一百〇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 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 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中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53.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 (i)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 联交易的各股东,以及(ii)受《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 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 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 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就(i)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 的各股东,以及(ii)受《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 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 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议 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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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 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 数不得计算在内。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 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 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 数不得计算在内。
54.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55.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如果 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如果 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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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 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 录。如任何会议记录由出席该次会议 的董事签署,即为该会议的有效记 录。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 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 文,会议记录并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 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 住所保存,保存期为十年。录。 股东大会应当由秘书作出记 录。如任何会议记录由出席该次会议 的董事签署,即为该会议的有效记 录。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作成会 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采用中 文,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56.增加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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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 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就 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 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57.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 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 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二十四条 至第一百二十八条分别召集的股东 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拟变 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 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一十八条 至第一百二十一条分别召集的股东 大会上通过,方可进行。
58.第一百二十五条 类别股东 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二十四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 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 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第一百一十九条 类别股东 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一十八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 可作出。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类 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六十 三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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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 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 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59.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其他类别股 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 的特别程序: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 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 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或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 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的。删除
60.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 十一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 限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 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类 别股东大会,应当参照本章程第六十 三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限 要求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 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61.第一百二十七条 类别股东 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 上表决的股东。第一百二十一条 类别股东 大会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 上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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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 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 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 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以与股东大 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 用于类别股东大会。
62.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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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案;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一)项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 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六)、(七)、(十二)项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 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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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63.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 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 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 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 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 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 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 影响。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 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 为。 (二)董事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 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 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 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 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 %,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 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 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 影响。 本条所指的对固定资产的处 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 为。 (二)董事会应当严格控制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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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 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64.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及监督经理层的日常经营管理情 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及监督总裁管理层的日常经营 管理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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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董 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 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65.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3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 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 内其他地方举行。董事会议以中文为 会议语文,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提 供中英文即席翻译。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3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 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裁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 举行,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 内其他地方举行。董事会议以中文为 会议语文,必要时可有翻译在场,提 供中英文即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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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如已出席 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 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 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举 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 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 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 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 知。 董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可以电 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迅设备举 行,只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 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 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67.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八条获委托的代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 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包括按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获委托的代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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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8.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董事 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 字同意的董事已按以上第一百三十 一条规定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 数,则可以形成决议,无需召集董事 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董事 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并且签 字同意的董事已按以上第一百二十 四条规定达到作出决定所需的人 数,则可以形成决议,无需召集董事 会会议。
69.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 公司实际情况 ,可下设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 设立审计(或审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及合规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或审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或审核)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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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 非执行董事制度。 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 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 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 指: (一)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香港适 用和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规下的及 标准的董事。
71.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 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非 执行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72.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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