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股份(000887):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23:01: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鼎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资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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