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002839):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23:06:16 中财网
原标题: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2023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按照《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改进工作方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2023年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履行职责,不断规范运作程序。一是定期召开监事会及专委会。

认真组织召开季度例会和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2023年,监事会共召开 7次会议,共审议通过 40项议案和报告,听取 33项议案。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0次会议,共审议通过 36项议案,其中:监督委员会召开 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5项议案和报告;提名委员会召开 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1项议案和报告。会上,监事会成员针对各项议案、报告和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发表了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议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二是如期举行换届选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规范程序,遴选出八届监事会监事提名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5名,分别是职工监事 2名、股东监事 1名、外部监事 2名,人员结构更加合理,便于监事会有效运行。三是积极列席相关会议。

积极参与和监督董事会重大决策活动,并在参与中体现监督作用。根据议事规则,全体监事先后列席董事会 8次会议,积极参与有关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并对董事会在经营管理方面作出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切实体现“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要求。年内,监事会还正常派员列席定期召开的行长办公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全年派员列席行长办公会议 56次。

(二)加强学习调研,不断增强履职能力。一是组织学习。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组织全体监事认真学习《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外部规章,以及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细则》《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进一步规范本行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提升理论知识,增强工作本领。二是组织调研。为进一步提高监事履职水平和履职能力,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全体监事开展调研工作,先后组织监事对行内个人按揭贷款情况、渠道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通过查阅文件、收集数据、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等形式,对调研课题进行了详细客观的分析和研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并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及时向高级管理层进行了反馈。三是组织培训。年内,先后组织全体监事参加董监高履职培训、反洗钱培训、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董监高履职责任专题培训、全省农商行董监事培训、江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专题培训等,通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促进监事增长业务知识,不断提升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实施合理定位,不断提升监督水平。积极促进“三会一层”有效运转,正确把握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既严格按照“三权”分离的要求开展工作,始终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大局同向、事业同心、工作同力,既共谋发展,又各司其职,做到工作上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日常工作坚持准则,不干预董事会、行长室的管理决策和经营活动,充分尊重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提案或质询通过正当渠道评价工作,实事求是提出相关建议,有利于工作开展和风险把握。

(四)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效率。调整监督角度,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工作效率。一是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序时推进。在年初制定的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中,对年内监督事项进行明确,确保做到开展工作有的放矢。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切实抓好序时推进,做到监督到位。二是注重监督效率,做好风险提示。根据现场与非现场监督情况,监事会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监事会日常监督意见,从按揭信贷业务、渠道管理等方面进行警示,得到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制定一系列整改措施,监事会对管理提示的回复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督。三是突出监督主体,实施履职评价。结合相关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档案,监事参加高管人员年度述职述廉会议,了解评价高管人员年度履职情况,由提名委员会牵头开展现场测评,经监事会审议表决,形成评价报告,分别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提交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情况报告。同时,做好董事会换届候选人的监督,就相关股东拟提名的董事进行监督,并就选举程序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履职监督方面,一是有效开展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组织监事正常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调阅相关会议记录、决议资料、董事履职档案并听取专题汇报,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及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董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自身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在研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策部署重大事项的程序,以及在改善公司治理、加强战略管理和资本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情况进行了关注和监督。二是强化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组织监事列席部分高级管理层会议,审阅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专项审计和各类检查评估报告,听取专题汇报和开展检查调研活动,有效监督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落实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监事会决议和监管意见;同时,对高级管理层开展内控治理、排查风险隐患、履行勤勉义务方面的情况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是做好董事选举监督工作。年内,提名委员会对相关股东单位拟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监督,并对选举程序有效性进行评价。四是做好年度履职评价工作。按照监管要求,监事会组织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 2022年度履职情况的测评工作,通过总结日常监督情况、审阅履职档案等方式,形成 2022年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履职评价情况。

财务监督方面,一是审核定期报告。监督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情况,重点关注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关注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是监督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关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变化等情况,对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监督。

内部控制监督方面,一是定期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合规报告,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自查情况并发表意见。二是对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关注并监督公司不断完善内控体系,促进全面梳理、评估、优化流程和制度。三是组织开展内控体系的架构建立和执行情况、岗位责任落地情况的评价工作,重点关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跟踪督查。四是充分利用内部监督资源,监督公司根据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防控水平,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制度执行。

风险控制监督方面,一是定期审阅风险管理报告,了解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管理现状、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评估活动,对面临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了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三是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呆账贷款核销专项审计、资产风险分类专项审计,听取不良瑕疵贷款处置情况汇报,了解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并提出建议。四是加强声誉风险监督,督促构建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实施声誉风险全流程管理,加强声誉风险管理常态化建设,维护本行社会形象、品牌和声誉。

信息披露监督方面,一是对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监督,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二是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监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公平披露。三是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义务进行监督。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方面,督促高级管理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全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通过梳理客户评级业务流程、推进名单系统建设、开展交易数据治理等举措,提升系统支撑能力。督促切实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不断完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督促开展各层级反洗钱培训,提升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预期信用损失监督方面,督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一步健全预期信用损失实施体系,完善预期信用损失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持续优化预期信用损失实施相关的评估模型、关键参数及相关管理系统等。各职能部门履职基本到位,能够积极贯彻落实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操作风险监督方面,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督促高级管理层持续完善内控合规建设,严把制度审核关、严把检查整改关、深入开展员工行为排查,夯实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强化操作风险管理,严格实行定量指标监测,注重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完善违规责任认定标准,规范各项操作环节,及时消除操作风险隐患。

三、监事会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依法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董事、经营管理层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报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年度财务报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中有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四)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而制定,利润分配的顺序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方案兼顾了给予股东合理回报和保证公司保持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有关规章、规定,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交易结果公允,未发现有内幕交易和损害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七)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监事会无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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