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603992):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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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30日 23:41: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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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松霖科技:关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quote.podms.com/drawprice.aspx?style=middle&w=600&h=270&v=1&type=day&exdate=20240430&stockid=76887&stockcode=603992)
证券代码:603992 证券简称:
松霖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转债代码:113651 转债简称:
松霖转债
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1. 因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册资本增加
因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 697.5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697.50万元,总股本增加 697.50万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
至 2023年 12月 28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
已于 2024年 1月 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 因
可转债转股注册资本增加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0号)核准,公司于 2022年 7月 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 610万张可转换公
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10亿元,
期限 6年。2022年 8月 17日,“
松霖转债”(债券代码:11365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公司《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约定,“松霖
转债”自 2023年 1月 30日开始可转换为公司股份。2023年 4月 1
日至 2024年 3月 31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 1,995股,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转股结果公告。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401,011,120股增加至 407,988,115股,公
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至 407,988,115元。
二、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
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 | 变更后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
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卫生洁具研发;卫生
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阀
门和旋塞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
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 |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
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卫生洁具研发;卫生
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阀
门和旋塞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
具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 |
变更前经营范围 | 变更后经营范围 |
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
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
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
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
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
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前述情况,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011,120.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7,988,115.00元。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卫生洁
具研发;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阀
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家用电器
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家居用
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售;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化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
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 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
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卫生洁
具研发;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阀
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家用电器
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家用纺
织制成品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
售;家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
用品及器材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化妆
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
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101.112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7,988,115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
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具体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
利润为主,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
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
利润为主,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
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
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1、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
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 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
为差异化的以固定股利支付率为原则的现金
分红政策;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
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
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0%,或经
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
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
1、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
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五) 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
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
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
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
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
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
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
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如
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
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
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
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若公
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
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 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
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
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规定的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
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
以支付现金股利;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4、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
其他情形。 |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规定的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
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
以支付现金股利;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4、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
其他情形。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兼顾公
司发展需要和股东权益保护,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兼顾公
司发展需要和股东权益保护,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
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
应发表独立意见。 |
除上述条款外,《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
不变,重新修订后的《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4
月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章程备案等
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厦门
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