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603808):变更注册地址、公司章程修订暨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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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0:43: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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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歌力思: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公司章程修订暨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
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
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公司章程修订
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
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歌力思”)于 2024年4月 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公司章程修订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的需求,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变更前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栋1901-1905
变更后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 85号泰然立城 B座 1201 最终注册地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除了有关公司住所变更,还修订了其他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 A栋 1901-
1905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 85号泰然
立城 B座 1201 |
邮政编码:518040 | 邮政编码:518042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十六条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
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禁止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相关规 |
| 定情形的除外,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离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提出辞
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
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
|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
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
2.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
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
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
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
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
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 | 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
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
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
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
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
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
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 |
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意见,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
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
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二百0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
实施。 | 第二百0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最终修订的《公司章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
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