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股份(603316):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
|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5:39:40 中财网 |
|
原标题:
诚邦股份: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quote.podms.com/drawprice.aspx?style=middle&w=600&h=270&v=1&type=day&exdate=20240430&stockid=28928&stockcode=603316)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
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 | 原章程 | 修改后 |
1 |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本公司
称总裁,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
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
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
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 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 |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二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6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施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不影响
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
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
| (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
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若公司当年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 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使
用已到位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且超过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若公司当
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 |
|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
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 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保持同步的前提下, 另
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六)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 拟定,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
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八)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
|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如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
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
对其执行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主
要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公
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
| |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7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8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总
裁”亦可称为“总经理”,“副
总裁”亦可称为“副总经理”。
总裁享有《公司法》中总经理的
权利并履行总经理的职务。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