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0020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兔宝宝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年 11月 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 11月 24日至 2021年 12月 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年 12月 9日,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 12月 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决定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2年 11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7、2023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10名激励对象所持共7,651,413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8、2023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第一期因公司层面以及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未解锁股票 3,916,587股,同时对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456,587股。 9、2023年 5月 23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3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2位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08%。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3,937,551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 说明 (一)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日起12 个月内,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公司 2023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之日为 2024年 4月 2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年 4月 25日届满。 (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部分符合公司《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激励对象、可解除 限售股的数量及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 5月 8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77人。 3、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37,551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高管赵建锋先生、沈怡强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其所持股份将按照高管持股的有关规定继续锁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五、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律师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第二期解锁数量为3,937,5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期可解锁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 2023年度的经营考核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标准比例系数 0.8的条件。本期可解锁的 277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且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2.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的事由、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保荐人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牟思安 蹇新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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