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邦家居(60380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TIANHELAW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5-16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0991号 致: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邦家居”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仅对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的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4月26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7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年5月12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本激励计划2022 获得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5月17日,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 8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为 名激励对象登记限制性股票
89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后续将对该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2.80万股限制性股票(经2022年度权益分派,该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2万股变更为2.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层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个人层面88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69,871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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