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能(60318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原标题:弘元绿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江苏 2024年5月 目 录 4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6 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7 三、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 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3 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8 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0 议案5.《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4 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5 议案7.《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6 议案8.《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8 议案9.《关于预计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9 议案10.《关于预计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51 议案11.《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2 议案12.《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4 议案13.《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57 议案14.《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58 议案1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0 议案16.《关于投资建设包头年产16GW光伏电池项目的议案》 61 会 议 须 知 为了维护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经验证合格后领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或不在现场会议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股东,或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表决和发言。 四、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五、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除现场投票外,还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股东在会议召开期间准备发言的,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 七、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八、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九、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会 议 议 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点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四、见证律师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五、现场会议议程: (一)董事会秘书介绍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宣读议案 (四)股东发言、提问及解答 (五)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勤勉尽责地开展董事会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推动公司各项业务顺利有序开展,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3年度工作情况回顾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坚持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忠实履行董事会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2023年,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紧跟产业发展的格局,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的理念,坚定全产业链发展战略。在夯实原有硅料、硅片产业的基础上,成功完成N型电池和组件的落地量产,实现公司战略升级,全产业链战略保障了全流程的稳定可靠与高效联动,让“高效光伏”贯穿于产品制造的每一个环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59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68亿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93.82亿元。 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人员组成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聘董事,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事4名,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 2023年9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赵俊武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吉卫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董事会召开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5次董事会,共审议了57项有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其中4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共审议了22项有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严格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设定的职权规范运作。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了6次审计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5项议案。独立董事分别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董事会履职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勤勉、尽责,了解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生产情况,在审核各项议案的过程中,均结合行业整体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23年,在董事会的带领下,公司稳步有序地推进了股权激励、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工作。 (六)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有关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或独立意见的议案均按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保障。 (七)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的安全。 (八)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除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外,公司还提供多渠道、全方位的投资者关系服务,包括开展业绩说明会、“上证e互动”、企业邮箱、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互动,耐心倾听投资者的心声和建议,积极向市场传递公司核心价值和发展逻辑,促进公司与市场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互动关系。 三、2024年董事会工作重点 2024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筹划公司经营计划以及投资方案,对各类重大事项进行审慎决策,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并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加强公司治理能力,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与投资者共享公司经营成果。针对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或修订的各项法规文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深入研究,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控信息披露风险。 同时董事会加强董事履职培训,继续提升董事会履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股权激励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11次会议,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有通讯表决事项知情。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二、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制度健全,未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三会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尽职尽责,忠诚勤勉,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符合双方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交易定价公允。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关联股东利益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按《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五)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放和使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当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度收购及出售资产的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收购及出售资产交易的情况。 (七)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激励股份授予、解除限售暨上市,回购注销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列席董事会会议,及时就发现的问题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并注重提高监事会的成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事会检查监督的能力和力度,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监事会检查监督的作用,认真履行好监事会的职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监事会 2024年5月17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或授权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分别编写了个人《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提案人:董事会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祝祥军)》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武戈)》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吉卫喜)》 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俊武-离任)》 附件1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祝祥军)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利,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内部控制等事项,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议案并发表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祝祥军,男,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香港中文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无锡苏南日用工业品(集团)公司总账会计、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鑫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西清之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9年 6月至今任卓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5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二)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分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会议内容涵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会计估计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作为第四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审计事项,了解公司年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年审会计师就重点审计领域进行沟通,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议和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对2023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及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进行了审议和审核,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委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关注公司e互动答复、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方式,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通过了解公司目前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以及问询回复情况,掌握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2023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与支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及时传递会议材料,并在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6日和8月29日,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分别是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我认为公司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事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公司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在强化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重点关注关键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赋予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干扰或阻碍。在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支持与配合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本人将继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持续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积极、主动地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祝祥军 2024年5月17日 附件2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武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参加现场考察,并基于独立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对促进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武戈,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日本名古屋大学博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南大学教授职称。1998年4月至2004年3月日本名古屋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2014年 1月任江南大学商学院副院长、2020年6月任江南大学教务处副处长。2012年起担任无锡市政协第十三届政协委员、第十四和十五届政协常委。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5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二)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分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财务相关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审议和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认真审查了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充分讨论了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并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委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实施股票激励事项,本人作为征集人,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分别参加了公司2022年度业绩暨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及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公司证券部设立投资者关系岗位,负责与中小股东沟通,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独立董事,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外部中介机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2023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作出独立判断的大量资料。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6日和8月29日,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分别是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我认为公司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事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公司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在强化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重点关注关键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赋予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权,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和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武戈 2024年5月17日 附件3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吉卫喜)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秉持着独立、公正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看法,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赵俊武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本人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吉卫喜,男,中国国籍,1961年出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扬州大学工学院副教授,现任江南大学智能制造技术与系统研究中心主任、无锡思睿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成组技术分委会委员、江苏省装备制造业推进企业信息化专家组成员、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5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上任后的3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二)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补选独立董事工作。自2023年9月20日起,本人开始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自任职以来,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委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中小股东的诉求,在出席相关会议时,运用专业知识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合理安排现场工作时间以及充分利用参加现场会议机会,认真仔细阅读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并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通过核查,本人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均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公司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自本人上任以来,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在强化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重点关注关键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及内部控制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赋予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为董事会科学、高效的决策,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专业支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吉卫喜 2024年5月17日 附件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俊武-离职)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9月离任,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现将本人在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赵俊武,男,新加坡国籍,1963年出生,耶鲁大学博士后。曾任新加坡工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澳洲必和必拓集团项目经理、贝尔卡特集团亚洲研发中心总经理、蓝思科技湘潭和长沙公司总经理、贝卡尔特全球太阳能事业部总裁、奥音科技(镇江)有限公司顾问。现任湖南大科激光有限公司战略顾问,VitaloAsia亚洲区顾问。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了15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离任前公司召开的12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参加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离任前,本人分别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真审查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补选事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在任职期间内,本人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对2023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及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进行了审议和审核,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委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形式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传递公司价值。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本人在现场多次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2023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公司管理层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在任职期内,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联交易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在任职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等程序,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4月26日和8月29日,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和《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时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进行了两次现金分红,分别是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我认为公司两次利润分配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继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事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任职期间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其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