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000589):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19:01:23 中财网
原标题:贵州轮胎: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刘慧颖、胡世文(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贵公司于 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 决议,同意2024年5月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中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身份认证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 13:30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 三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黄舸舸先生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上午 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4月25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 323,207,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481%;其中中小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1,100,90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0.07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 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03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51,876,55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216人,代表
股份375,084,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943%(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3人,代表股份51,876,558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3.34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其中
刘献栋董事、杨大贺独立董事视频参会)、全体监事、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具体议案为: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 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2023年年度报告
2.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00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00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4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6.00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7.00关于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8.00关于审议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的议 案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 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表决情况:同意374,917,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37,08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1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70%;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表决情况:同意374,917,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37,08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1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70%;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表决情况:同意374,917,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37,08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1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70%;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表决情况:同意374,917,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167,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1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 反对167,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表决情况:同意374,917,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37,08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1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70%;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表决情况:同意373,942,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55%;反对1,00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9%;弃权137,08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835,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42%; 反对1,0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970%;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表决情况:同意374,814,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9%;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137,08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707,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6%; 反对1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16%;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舸舸先生、王鹍先生、熊朝阳先生、张艳君女士(合计持股2,106,000股)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2,811,2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137,08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10,1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 反对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70%;弃权13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胡世文、刘慧颖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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