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603087):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19:21:11 中财网
原标题:甘李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南塔 22-31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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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甘李药业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甘李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甘李药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甘李药业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5日至 2022年 11月 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年 11月 9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三)2022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 11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 12月 20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3年 12月 21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未发生左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说明,激 励对象未发生左述 情形,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3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11亿元根据公司说明,公 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 2023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为 3. 40亿元,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3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11亿元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 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 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的比例×个人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 数量。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年 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不合格(C)三个档 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不合格(C) 个人层面归属 100% 80% 0% 比例(Z)根据公司说明,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B, 可按 80%比例解除 限售,未达标部分 由公司回购注销; 无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C的激励对 象。   
 考评结果优秀(A)良好(B)不合格(C)
 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Z)100%80%0%
     
(三)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18.9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可按对应比例解除限售,未达标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上述 13名激励对象相应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由于有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可按对应比例解除限售,未达标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公司对上述 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64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7.35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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