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西藏城投(60077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27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5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1 正文...............................................................................................................................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4 二、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7 三、本次收购方式........................................................................................................9 四、资金来源................................................................................................................9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0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4 七、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八、《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14 .............................................................................................................15 九、结论意见 签署页.........................................................................................................................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受北方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而编制的《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予以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北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静安区国资委持有北方集团100%股权,为北方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静安区国资委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静安区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义务。北方集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2:北方集团持有上海静安城市更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北方集团根据静安区国资委要求,把上海静安城市更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托管给区国资委指定的、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根据收益情况支付一定管理费。鉴于上述托管安排,北方集团不享有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将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1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1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指案涉金额超过收购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权益变动目的及决定 (一)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北方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的目的为: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本次将静安区国资委所持西藏城投股份全部无偿划转至北方集团,能进一步理顺管理层级和管理关系,提升上市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北方集团的集团化管控水平,更好推动两个平台向专业化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向发展。北方集团作为静安区国资委下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在本次无偿划转后将成为西藏城投的直接控股股东,符合北方集团发展战略,并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及产业结构,巩固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静安区国资委将所持西藏城投41.15%股权无偿划转给北方集团。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完成后,将导致北方集团持有西藏城投41.15%的股权,成为西藏城投的控股股东,静安区国资委仍为西藏城投的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有权益变动计划,收购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及批准 1.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北方集团召开了党委会,并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本次无偿划转事项的决议。2024年4月1日,静安区国资委与北方集团签订《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024年4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抄告单(区政府常务会议88-10),会议听取并同意静安区国资委关于北方集团相关事宜的汇报。 2024年4月30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24]91号,下称“市国资委批复”),同意静安区国资委将持有的西藏城投391,617,705股股份无偿划转至北方集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2.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尚需在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本次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北方集团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静安区国资委持有上市公司41.15%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国资委批复,静安区国资委将所持西藏城投41.15%股权无偿划转给北方集团。本次无偿划转事宜完成后,北方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静安区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1.15%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交易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等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的情形,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形。 四、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采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收购人无需支付对价,获得该等股份不涉及向划出方支付对价,不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北方集团出具了《关于保证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产、资金。 3、保证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 2、保证与上市公司保持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领薪。 3 、保证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拥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由上表,北方集团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少量相同或相似,但从房地产行业内竞争的特殊性以及房地产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等方面而言,北方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并不构成同业竞争,上述企业的业务发展不会对西藏城投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次收购后,北方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股股东,静安区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为规范及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北方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城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西藏城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将在西藏城投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西藏城投进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单位拥有的其他企业应无条件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西藏城投。 3、在作为西藏城投的股东期间,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避免从事任何与西藏城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西藏城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利益的活动。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遇到西藏城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西藏城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西藏城投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前,北方集团为西藏城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静安区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同时,北方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陈卫东同时担任西藏城投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方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为西藏城投关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方,与西藏城投构成关联关系。北方集团与西藏城投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北方集团成为西藏城投直接控股股东,西藏城投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西藏城投的关联方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西藏城投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方集团”)作为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合称“西藏城投”)的控股股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西藏城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制度》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规定; 2、北方集团与西藏城投的关联交易,将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及西藏城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当利益; 3、北方集团确保不发生占用西藏城投资金、资产的行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西藏城投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北方集团确保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藏城投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遵守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5 、北方集团确认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6、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西藏城投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最近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收购人以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七、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关于买卖西藏城投股票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收购人北方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关于买卖西藏城投股票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包括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共十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方集团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16号准则》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