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6000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06日 19:31:16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保荐代表人隋玉瑶、吕晓峰
项目联系人刘展
联系电话010-56052550
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15.SH
注册资本15,914,928,468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宋继清
联系电话010-8523857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期首日2022年 7月 28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10月 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华夏银行 2022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华夏银行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华夏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华夏银行已披露情况一致,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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