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普科技(30076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楼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吴继平、赵润璋 6、项目联系人:吴继平、赵润璋 7、联系电话:021-6880158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68.SZ 3、注册资本:643,829,039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95号迪普科技18楼 5、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95号迪普科技 6、法定代表人:郑树生 7、实际控制人:郑树生 8、联系人:武礼堂 9、联系电话:0571-28281966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27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29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4月26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4月16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关于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承诺函》,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转让所持宏杉科技股权承诺的豁免事项,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关于实际控制人向第三方转让宏杉科技股权的承诺事项,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按时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的整改报告,了解了实际控制人履行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的相关措施,提醒并督促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已向监管机构提交豁免申请。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所作各项承诺的情形。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督导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发行人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杭州宏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承诺事项尚未豁免或履行完毕,保荐机构将就上述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职责。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继平 赵润璋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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