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30097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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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07日 00:37: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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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箭科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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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箭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晓辉 | 联系电话:020-3225810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仁军 | 联系电话:020-322581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 | 是,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代表人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
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 1次,共 7次(募集资金专户已在 2023年 7
月注销)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2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论意见 | 无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
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1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2024年 1月 30日披露)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
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4年 1月 2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监管指引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
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
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
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
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
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
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
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
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
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
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
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
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
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涉及募集资金的资产购买、出售
的内部制度,取得了涉及募集资金的资产购买、出
售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购
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
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
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了相关业务
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
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情况 |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 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访谈纪要等资料。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
环境、业务发展、财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 | 不适用 |
务状况、管理状况、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
重大变化情况) | 单及其变化情况,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
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
在重大问题。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
1.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未能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瑕疵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缴纳员工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
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
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人或
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
改情况 | 1、2023年 3月 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
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年年度报
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
|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 4月 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年至 2018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
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
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37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
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
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 4月 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
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
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
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
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
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
4、2023年 9月 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
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
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
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 50%;四是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公司
将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 |
| 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
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
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 10月 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 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
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
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 11月 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
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
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
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算不匹配、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制度建设、内部
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
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
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
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
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
誉减值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
性。
7、2023年 12月 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中国稀
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仅有 2名独立董事,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多数的情况,不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人员构成和运行不合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 |
| 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
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实整改,切
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
8、2023年 12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
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
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 12月 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
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 2020年半年度至 2022年
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
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
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推进落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
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
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
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
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
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
3.其他需要报
告的重大事项 | 1、2023年 2月 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
定:义翘神州于 2022年 8月 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
|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条、第 7.1.2条、第 7.1.3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
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 1.4条、第 4.2.2条、第 5.1.2条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
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 4月 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
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
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
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
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
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 9月 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
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
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
准确、完整。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夏晓辉 吴仁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5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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