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奥智能(3008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作为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奥智能”“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佰奥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并敦促上市公司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等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10、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 5月 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事项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8号);2021年 6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就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事项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4号)。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已对公司加强培训、强化公司管理层的合规意识,督促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除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 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佰奥智能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