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飞股份(30099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月 7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 7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崇义路 30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6,40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代表公司股份126,3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 4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3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 4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9%;反对 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3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31%;反对 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 2023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4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8%;反对 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31%;反对 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姚晓芳、张芃芊两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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