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300830):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00:46:12 中财网
原标题: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 00059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4年 4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年 5月 7日 14:15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号奥盛大厦 2号楼 21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4年 5月 7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7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4年 5月 7日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至 2024年 4月 29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人、代表股份 193,3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46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93,29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线上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 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1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7%;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1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13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87%;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1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关联股东黎峰、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金实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明、黄绪涛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 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1.0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1.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0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07《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29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0%;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5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85%;反对 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文 经办律师:曹 钧
经办律师:包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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