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4300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00:56:37 中财网
原标题:诺思兰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兰德”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证券代码430047
注册资本274,873,974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5号A406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5号A406室
法定代表人许松山
实际控制人许松山、许日山
董事会秘书高洁
联系电话010-82890893
本次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本次挂牌时间2020年11月24日
本次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诺思兰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等法规要求向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公告文件以及公司向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4、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5、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关注公司证券交易和新闻媒体报道;7、按照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按照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相关因素对NL003(CLI-静息痛和CLI-溃疡)、NL005项目进度产生了较大影响,该项目的投资进度预计较计划将会有所延后。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募集资金安全,在充分考虑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后,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NL003(CLI-静息痛和CLI-溃疡)项目III期临床试验”的项目周期(申报NDA)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将募投项目“NL005项目II期临床试验”的项目周期(完成数据清理、统计分析与总结报告)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中泰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决定暂停开发NL002项目,将优势资源优先集中投入到公司重点项目NL003与NL005研发,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原募投项目生物工程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子项目“NL002项目Ⅲ期临床研究”的募集资金余额1,695.07万元,用于“NL003项目III期临床试验”及“NL005项目II期临床试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NL002项目Ⅲ期临床试验、NL003项目Ⅲ期临床试验、NL005项目II期临床试验拟投资金额分别为119.93万元、8,022.07万元和2,714.00万元。本次变更不涉及用于新募投项目,为募投项目子项目内部结构调整中泰证券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能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六、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就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同时,中泰证券作为诺思兰德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继续履行对诺思兰德的持续督导责任至2026年12月31日。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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