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60085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年年报数据更新)
原标题:龙建股份: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年年报数据更新) 股票简称:龙建股份 股票代码:600853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楼) 二〇二四年五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3年 4月 12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09号《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律所”、“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的内容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2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3 2.关于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 ..................................................................................... 21 3.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 45 4.关于同业竞争 ......................................................................................................... 54 5.关于关联交易 ......................................................................................................... 68 6.关于公司业务与经营情况 ...................................................................................... 98 7.其他 ....................................................................................................................... 155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系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的项目,负责部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围内)工程施工,联合体已与发包人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办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2)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为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分项目,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联合体已与发包人黑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签署了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 2023年 2月完成受理公示。 请发行人说明:(1)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批复、许可等;(3)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股东的背景、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4)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其中问题(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8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考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偿还银行贷款,主要考虑如下: (1)国家与地方政策支持募投项目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具有较强必要性 在 2021年 3月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指出“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强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海沿边战略骨干通道建设”。2022年 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扎实推动“十四五”规划交通运输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以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为重点,继续推进 G1213、G1111等项目建设,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实线剩余路段,实现除展望线外国家高速公路全部开工。以改造沿边地区低等级路段和加快建设待贯通路段为重点,加快打通沿边国道,实现沿边国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 85%。”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是我国最东部鹤大高速公路联络线,并作为黑龙江省最北端的高速横线,也是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网中为数不多的待贯通路段,项目建成将横向连通黑龙江北部地区,促进沿边地区联系,加强边疆稳定性,并被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公路重点项目库中。 同时,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于 2021年 8月印发《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G331沿边通道智慧公路工程被列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为 G331边防路重要组成部分,原有旧路平、纵面指标低,交通事故频发,随着中俄两国之间的黑河黑龙江大桥合拢通车,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亟待完善。此外,该段改扩建工程增加智慧管控信息化,进一步落实了“新基建”的建设要求。 (2)募投项目属于公司核心业务范畴,其实施有助于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助于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进一步提升公司产业规模和品牌声誉。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募投资金拟投入部分合同价约为 254,464.91万元,预计项目毛利率为 7.90%;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部分合同价约为39,904.86万元,预计将实现项目毛利率 7.91%,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有效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改善 截至2023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83.94%,短期借款余额为306,000.28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859,692.13万元。公司短期内偿债压力较大,不利于长期经营战略的实施和财务风险的控制,进而会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兼具股性和债性,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降低公司偿债压力和利息支出,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而通过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减少利息支出,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 公司主要从事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施工及咨询设计,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运维、养护和管理等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从事的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施工业务、相关基础设施投资、运维、养护和管理业务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E48),属于鼓励类“二十二、城镇基础设施”和“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公司从事的咨询设计业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商务服务业(L72),属于鼓励类“三十二、商务服务业”。 本次募投项目中“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属于鼓励类“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中“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建设;国省干线改造升级”。 综上,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产业。 2、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全国落后和过剩产能主要集中在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等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建筑业(E48),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综上,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3、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二、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是否已取得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批复、许可等 (一)公司具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能力 公司是东北地区最具实力、最具规模的大型综合建筑集团之一、黑龙江省三家“双百企业”之一,全国交通百强企业、入选 ENR全球最大 250家国际承包商榜单。自成立至今,公司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最佳施工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等,先后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交通运输部优质工程奖以及近百项省级优质奖,建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公司连续13年在全国交通系统信用评价中保持在“A”级及以上,连续 4年获评“AA”级,成功打造龙建“金字招牌”。获评 2023年度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AAA级信用企业、诚信典型企业、七星认定企业;获评2023年度中国建筑业协会 AAA级信用企业;获评 2022年度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AAA级信用企业;获得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AAA级。 公司的工程品牌和信誉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公司业务涉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公司重视技术创新和积累,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多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及工法,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一系列专业资质。公司拥有的丰富的项目经验、成熟施工技术和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各项业务资质,为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二)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批复、许可情况 1、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主要资质、批复和许可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已有主要资质、批复和许可情况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施工许可的审批,同意在批复的先行用地范围内同意开工建设。根据先行用地施工许可申请书的批复,公司及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部分工区已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正式开工前,需完成项目正式用地组卷报批,获得正式用地批复手续。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已出具《关于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已同意批准相关建设用地作为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用地。 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取得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该募投项目全面开工尚需取得正式用地批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方正在积极组织正式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是我国最东部鹤大高速公路联络线,同时被纳入黑龙江省“十四五”公路重点项目库中。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为 G331边防路重要组成部分,G331沿边通道智慧公路工程被列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对提高沿边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22年 6月发布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 2023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全要素保障全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强化重大项目用地审批方面的建设要素保障。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业主方正在积极跟进正式用地组卷报批、审批工作,项目用地手续预计不存在重大风险,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所需的其他资质、批复、许可均已取得,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两个募投项目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全部资质、批复、许可,后续尚需取得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正式用地批复。本次募投项目之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正式用地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预计取得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股东的背景、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1、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一起实施募投项目具备合理性 根据《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家高速公路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联合体协议书》,项目于 2022年 7月30日中标,鹤岗至苔青段总承包工程施工方为公司、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及其他联合体成员,其他联合体成员包括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高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峰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 联合体各成员承担相关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分工明确,独立投入施工所需资金并能对所需施工部分进行有效控制。具体分工如下:
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签约合同总价 653,043.45万元,公司和子公司负责部分合同价约为 254,464.91万元,占项目施工量比例较高,由子公司共同参与,分别独立施工,有利于工程施工的建设推进。综合考虑各子公司在建施工项目工程量、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调配、安排能力,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方参与投标及项目实施,符合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也能较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报告期初,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是发行人非全资子公司。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交银投资和中银资产(以下合称投资者)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由公司受让投资者持有的五公司35.0110%股权,股权受让价格合原增资协议交割期限届满之日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对一公司、四公司继续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投资者继续分别持有一公司、四公司 35.0878%、36.0400%的股权,一公司、四公司维持原有股权结构不变。2023年10月23日,五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成为龙建股份全资子公司。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分别与一公司、四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公司以2024年3月22日为股权转让日,分别受让一公司、四公司35.0878%、36.0400%的股权。本次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一公司、四公司 100%股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一公司、四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因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募投项目是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和五公司(报告期内曾为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一起实施,不涉及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该募投项目的情况,具备合理性。 2、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不涉及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为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分项目。根据《醉美龙江 331边防路一期(二批)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联合体协议书》,项目于 2022年 5月 11日中标,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公司和其他联合体成员,其他联合体成员包括黑龙江省峰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哈尔滨交研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分工如下:
四、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一)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描述的企业如下: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审批文件、环评批复及用地相关文件,了解本次募投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必要性和编制依据等,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所涉施工单位开工手续并取得 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部分范围开工相关文件; 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查阅《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文件,比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和本次募投项目所涉业务情况,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查阅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权威机关公布的行业鼓励政策或文件,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和募投项目相关的重要规划指导性意见; 4、查阅本次募投项目总承包合同、联合体协议等,查阅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查阅了审议一、四、五公司债转股事项的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合同、增资协议等文件,通过公开信息核查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及股东背景,了解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方式,查阅了审议受让控股子公司一公司、四公司、五公司股权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相关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受让款转账证明;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公开信息核查相关主体经营范围和涉房资质情况,取得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的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取得发行人关于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及房屋租赁等情况的说明,核查募集资金投向内容,并取得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建设具有较好的必要性,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人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募投项目各施工主体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批复、部分规划用地和项目推进相关文件。截至本回复出具日,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已取得相关建设用地批复,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正在积极组织正式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本次募投项目正式用地批复手续预计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情形。 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第 8条逐项核查意见如下: (1)为了保证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原则上要求实施主体为母公司或其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拟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上市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一直通过该参股公司开展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进行有效监管;3.上市公司能够参与该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决策;4.该参股公司有切实可行的分红方案。(二)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部分均为发行人及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参与实施,不存在参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控制; (2)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关注与其他股东合作原因、其他股东实力及商业合理性,并就其他股东是否属于关联方、双方出资比例、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后发行人是否拥有控制权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次募集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通过新设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3)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本次募集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 (4)发行人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披露或核查以下事项:(一)发行人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共同设立公司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和合规性、相关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通过该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二)共同投资行为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及其合法合规性;(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通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实施情形。 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的情形。 2.关于融资规模及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10亿元,其中用于“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6.40亿元、“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0.8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8亿元。2)本次各募投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上述募投项目毛利率分别为 7.90%和 7.91%。 请发行人说明:(1)募投项目中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及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主要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业务模式、项目投资具体内容及权利归属等情况,说明上述募投项目是否为非资本性支出,本次募投项目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是否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3)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资金用途、资金缺口和未来现金流入净额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4)效益预测中收入、成本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具体预测过程及依据,与公司现有水平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合理;(5)本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第 5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 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中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及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主要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入“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偿还银行贷款,其中“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国道丹阿公路逊克孙吴界至黑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如下: (一)G1111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根据联合体与发包人鹤哈高速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办签署《G1111鹤岗至哈尔滨国家高速公路鹤岗至苔青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总价 653,043.45万元。其中公司和子公司负责部分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资质允许范围内)工程施工,公司和子公司负责部分合同价约为254,464.91万元,预计项目投入为234,365.48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64,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一公司施工部分主要为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安及附属工程和绿化工程,各施工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如下:
四公司施工部分主要为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安及附属工程和绿化工程,各施工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如下:
五公司施工部分主要为临时工程、路基工程、桥涵工程和交安及附属工程,各施工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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