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600549):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原标题:厦门钨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四)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TB#写字楼22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传真:(0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闽理非诉字[2024]第2023166-04号 致: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厦门钨业”)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峰、陈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8月16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3]第166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先后于2023年9月11日、2023年11月7日、2024年1月31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现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同时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等相关规定,本所特此出具《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发行人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上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351A01126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统称“报告期各定期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定期报告等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各定期报告等公告文件,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厦门市海沧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厦门市公安局海沧派出所、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七)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材料,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2,72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硬质合金切削工具扩产项目、1,000亿米光伏用钨丝产线建设项目、博白县油麻坡钨钼矿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要求。 (八)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与福建冶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福建冶金确认,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其中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前确定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福建冶金为发行对象之一,其余发行对象根据市场竞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福建冶金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将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的价格参与认购;若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则福建冶金承诺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继续参与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九)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十)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如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的,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并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十一)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与福建冶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福建冶金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认购资金、限售期及相关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若福建冶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前12个月,增持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2%的股份,则福建冶金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反之,若增持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 2%的股份,则福建冶金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除福建冶金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前述关于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十二)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均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福建省国资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十三)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认购对象所认购的股份,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十四)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名明细文件和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418,285,200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名明细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福建稀土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1.77%的股份,并通过全资子公司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潘洛铁矿”)间接持有发行人0.23%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32.0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福建冶金认缴福建稀土集团出资额136,417.90万元,占福建稀土集团现有注册资本的85.26%,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建稀土集团的控股股东。 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福建冶金10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发生过一次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发行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根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发行人决定对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7.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8月18日,发行人依法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披露日起45日内有权向公司申报债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141,845.92万元减至141,828.52万元,股份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验字(2023)第351C000572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7日办理了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和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文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钨、稀土投资;钨及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钨合金、钨深加工产品和稀有稀土金属深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金属、木料、塑料、布包装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粉末、硬质合金、精密刀具、钨钼丝材、新能源材料和稀有稀土金属的制造技术、分析检测以及科技成果的工程化转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出口本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备品备件(计划、配额、许可证及自动登记的商品另行报批);加工贸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 1.关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如下:
2.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24)第351A011368号《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核查报告》,截至 2023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报表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相关投资情况 首先,创合鑫材(厦门)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依托厦门钨业产业资源,由厦门钨业连同国家级 产业基金和地方政府平台发起设立,基金核心定位新材料领域,聚焦厦门钨业主 营的钨钼、稀土和新能源材料领域及产业链上下游等开展投资。 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于 2020年 12月 28日发起设立,基金认缴规模 50亿元。 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厦钨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 创合鹭翔认缴 1,750万元,通过全资子公司厦门厦钨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基金的有 限合伙人厦钨鸿鑫认缴 98,000万元,合计间接认缴 99,750万元,占比 19.95%, 是该基金重要的产业背景出资方。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 级产业基金,根据国家战略,主要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和相关领域的基础性、战略 性和短板性重点领域进行投资。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圆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福建当地的产业龙头和地方 政府投资平台。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如下: 根据《基金合作协议》对基金投资领域的约定“聚焦钨钼、稀土和新能源材料,兼顾其他战略新兴产业及相关领域”。 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规模为 50亿元,其中一期基金规模 20亿元,二期基金规模 15亿元,三期基金 15亿元,发行人合计认缴 99,750万元。一二期基金厦门钨业合计实缴 69,475.00万元,实缴时间均在本次发行董事会(2023年 5月 18日)6个月以前;三期基金实缴 30,275.00万元,实缴时间为 2023年 12月,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之后。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已投企业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或与发行人存在购销关系、或为发行人子公司,或与发行人已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符合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从基 金的投资领域约定、合伙人构成、实际运营情况和已投项目与发行人产业协同来 看,基金投资系围绕厦门钨业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 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以获取短期回报为主要目的。 但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将投资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一期和 二期基金实缴时间在本次发行董事会 6个月以前,三期基金实缴时间为 2023年 12月,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之后,公司将实缴的三期基金 30,275.00万元从 原募集资金总额 40亿元中扣减。 (2)嘉泰绿能基金相关投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厦钨嘉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嘉 泰”)作为嘉泰绿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全资子公司厦门厦钨投资 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嘉泰绿能基金。嘉泰绿 能基金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如下: 嘉泰绿能基金重点围绕双碳绿色发展、ESG、新能源可持续性产业开展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嘉泰绿能基金已经通过投决项目 3个,最早的被投项目为发行人稀土板块控股子公司金龙稀土混改项目,投资金额 6,979.50万元,出资时间为 2023年 2月 28日。由于其实缴时间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6个月以内,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将投资嘉泰绿能基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因此公司将实缴及认缴的合计 17,000.00万元从原募集资金总额 40亿元中扣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 5月 18日)前六个月起至报告期末,除基于谨慎性考虑将嘉泰绿能基金和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外,公司不存在从事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情形,也不存在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将投资嘉泰绿能基金和创合鑫材制造业基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分别将 17,000.00万元和 30,275.00万元从原募集资金总额 40亿元中扣减,合计扣减 47,275.00万元。 (三)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351A011266号《审计报告》,2023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计算,下同)为3,796,174.09万元,营业收入为3,939,790.6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35%。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重要一级子公司的变化 1.发行人子公司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制 2023年11月 21日,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2023年11月 30日,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已就前述股份制改制事宜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截至2023年12月31日,福建省金龙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五)2023年7-12月期间,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更新(包括新增)情况如下:
五、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动情况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主要关联方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发生如下变化(包括新增关联方):
(二)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24)第351A01126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2023年度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存在以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3.关联托管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福建稀土集团长汀分公司及其名下的长汀中坊稀土矿;长汀赤铕公司与福建稀土集团签署了《终止委托管理协议》。2023年 1-12月期间,上述福建省长汀中坊稀土矿尚未实现开采,不存在托管收益。 本期受托资产尚未产生经营收益,福建稀稀土集团根据原协议无需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4.关联方资金拆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间的借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万元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7.其他关联交易 (1)为厦钨电机提供反担保 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8日,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厦门势拓御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势拓御能”)申请向金融机构融资23,000万元,由其控股股东厦钨电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按持有势拓御能股份比例为厦钨电机提供最高额度11,270万元的反担保,同时势拓御能为该担保事项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 2023年8月15日,发行人与厦钨电机签署《反担保协议》,主要约定势拓御能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金融机构融资23,000万元,由厦钨电机提供担保;发行人同意向厦钨电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和担保期限一致。倘若出现势拓御仍不能偿还融资款,由厦钨电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厦钨电机向势拓御能追索后仍存在担保损失的,发行人同意按照在势拓御能持有股份的比例承担厦钨电机的担保损失(不超过11,270万元)。就前述反担保事宜,同日,势拓御能与发行人签署《反担保协议》,相应为发行人提供反担保。 发行人上述对外担保系为满足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行人提供的担保未超过持股比例,并要求参股公司势拓御能相应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为厦钨电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704万元,担保期限为2023年8月16日至2028年7月16日。 (2)与福建冶金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3年5月18日、2023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后分别经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福建冶金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根据发行人与福建冶金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结合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事项的调整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52,725.00万元(含本数),其中,福建冶金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0%(按上述认购金额计算,最终认购股票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弃处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已取得福建省国资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闽国资函产权〔2023〕149号)批准。本次发行事宜目前尚在审核过程中。 (3)增资中稀厦钨、赤金厦钨 2023年12月 27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中稀厦钨(福建)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上海赤金厦钨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参股公司中稀厦钨(福建)稀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稀厦钨”)现股东对其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同比例增资10,000万元,其中厦门钨业增资4,900万元,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增资5,100万元。该次增资完成后,中稀厦钨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为 16,000万元;参股公司上海赤金厦钨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金厦钨”)现股东对其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同比例增资34,000万元,其中厦门钨业增资16,660万元,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17,340万元。 该次增资完成后,赤金厦钨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40,000万元人民币。 中稀厦钨系厦门钨业参股公司,厦门钨业持有其49%股权;赤金厦钨系厦门钨业参股公司,厦门钨业持有其49%股权。通过前述增资,可优化中稀厦钨、赤金厦钨资产结构,支持其降低负债水平,进一步推动其经营发展。(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