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景科技(301396):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景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844,900股,并于2022年1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1,379,493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9,712,3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1,667,12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5月1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77,77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总股本91,379,4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将由91,379,493股增加至109,655,391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5月30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2023年11月13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9,279,91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7.5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9,655,39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2,96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693,7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8%。 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16,999,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0%,限售期起始日期为 2022年 11月 11日,因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8个月(含延长锁定期 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月 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共 4名,分别为林山驰、许驰、庄贤才、杨年松。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做出相关承诺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对上述股东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999,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景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的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宏景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宏景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宏景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4年5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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