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00204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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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7:10:2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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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光电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南塔 22-31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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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年 4月 16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 5月 7日下午 15:00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8号公司行政楼办公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7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4月 29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3,552,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0,504,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7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328,445 | 99.1471% | 1,184,200 | 0.8249% | 40,100 | 0.0279%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823,700 | 59.8327% | 1,184,200 | 38.8517% | 40,100 | 1.3156% |
本所律师认为,《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获得通过。
2. 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328,445 | 99.1471% | 1,184,200 | 0.8249% | 40,100 | 0.0279%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823,700 | 59.8327% | 1,184,200 | 38.8517% | 40,100 | 1.3156% |
本所律师认为,《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3. 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328,445 | 99.1471% | 1,184,200 | 0.8249% | 40,100 | 0.0279%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823,700 | 59.8327% | 1,184,200 | 38.8517% | 40,100 | 1.3156% |
本所律师认为,《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获得通过。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328,445 | 99.1471% | 1,184,200 | 0.8249% | 40,100 | 0.0279%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823,700 | 59.8327% | 1,184,200 | 38.8517% | 40,100 | 1.3156% |
本所律师认为,《2023年度财务决算》获得通过。
5. 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070,545 | 98.9675% | 1,482,200 | 1.0325% | 0 | 0%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565,800 | 51.3714% | 1,482,200 | 48.6286% | 0 | 0% |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328,445 | 99.1471% | 1,184,200 | 0.8249% | 40,100 | 0.0279%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823,700 | 59.8327% | 1,184,200 | 38.8517% | 40,100 | 1.3156% |
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获得通过。
7. 审议《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0,862,345 | 98.1258% | 2,652,400 | 1.8477% | 38,000 | 0.0265%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357,600 | 11.7323% | 2,652,400 | 87.0210% | 38,000 | 1.2467% |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通过。
8. 审议《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328,445 | 99.1471% | 1,186,300 | 0.8264% | 38,000 | 0.0265%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823,700 | 59.8327% | 1,186,300 | 38.9206% | 38,000 | 1.2467% |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获得通过。
9. 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2,285,345 | 99.1171% | 1,229,400 | 0.8564% | 38,000 | 0.0265%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1,780,600 | 58.4186% | 1,229,400 | 40.3346% | 38,000 | 1.2467% |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获得通过。
10. 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表决结果 |
同意票数 | 占与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143,279,745 | 99.8098% | 235,000 | 0.1637% | 38,000 | 0.0265% | 通过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 反对 | | 弃权 | |
与会有效表
决权同意票
数 | 占与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反对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弃权票数 | 占与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
2,775,000 | 91.0433% | 235,000 | 7.7100% | 38,000 | 1.2467% |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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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谢 兵
王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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