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00252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7:15:45 中财网
原标题:齐峰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1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138,107,5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91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138,107,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91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2%。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2024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10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宫本高先生、王新先生、夏洋女士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 2023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2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 2024年 4月 1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王亚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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