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科技(00256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原标题:兄弟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2023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目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2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更新 ....................................................................................... 3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三、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8 四、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五、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11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七、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八、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九、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 28 十、关于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8 十一、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9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29 十三、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2 十四、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3 十五、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37 第三部分 历次问询函问题更新 ............................................................................. 39 一、关于募投项目可行性、进展等情况的核查(《问询函》第 1题) ............... 39 二、关于发行人业务合法合规性的核查(《问询函》第 2题) ........................... 59 三、关于发行人行业双高的核查(《问询函》第 3题) ....................................... 62 四、关于募投项目相关情况的核查(《第二轮问询函》第 1题) ....................... 70 第四部分 结论意见 ................................................................................................. 8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3年 12月 15日出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4年 1月 11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一)》”),2024年 4月 7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2024年 4月 24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问询函》《第二轮问询函》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在上述期间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发行人情况更新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议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各项议案的表决票和统计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并通过巨潮资讯网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会议相关的公告。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4年 4月 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方案进行了调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发行人拟调整募集资金金额,拟募集不超过 44,200.00万元(含本数)用于 1,150吨碘造影剂原料药建设项目中的 600吨碘海醇原料药建设项目,其余碘造影剂原料药产品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投入建设,同时去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调整如下: 1、原方案 (1)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按照截至 2023年 9月 30日的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31,887.69万股(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送股、可转债转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2)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2、调整后的方案 (1)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按照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公司总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31,911.01万股(含本数)。在前述范围内,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上限亦作相应调整。 (2)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4,2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历年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5243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就发行人 2023年度/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财务报表出具的天健审[2024]282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三、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股东名册,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钱志达持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 257,395,438股、占股份总数的 24.20%;钱志明持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 214,182,400股、占股份总数的 20.14%。钱志达系钱志明之兄,钱志达、钱志明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 471,577,838股,占股份总数的 44.34%,钱志达、钱志明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清泉为钱志达的配偶,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 384,00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04%;钱少蓉为钱志明的配偶,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表决权股份 1,900,640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18%。钱志达、钱志明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钱志达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钱志明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钱志达、钱志明能够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钱志达、钱志明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兄弟集团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历次注册资本变化涉及的验资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等股权变更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自 2021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1月 28日期间,累计共有 35,471张“兄弟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共计转股 825,211股。截至 2023年 12月 28日,“兄弟转债”转股期已结束,发行人股份总数变更为 1,063,700,541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1,063,700,541元。本次增资经天健会计师验证,并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市前历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历次增(减)资均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已足额缴纳。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份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通过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五、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各项经营许可、相关资质以及主管部门对该等资质涉及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资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许可及资质变化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注册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注销证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兄弟新加坡已于2023年 12月 4日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11,460,422.10元、3,387,682,879.46元、2,800,631,060.83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21%、99.31%、99.27%。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钱志达、钱志明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存在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萌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钱志达系其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40%的财产份额)已于 2024年 3月 1日注销。 (二)发行人的子公司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子公司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凭证及兄弟新加坡的注销证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原全资二级子公司兄弟新加坡已注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部分子公司实收资本、住所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兄弟药业 兄弟药业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实收资本为 11,991万元,住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福城路 400号 5幢 4层 401室。 2、博迈科生物 博迈科生物住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福城路 400号 5幢 4层 402、403室。 (三)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参股子公司的工商档案以及《清税证明》《注销证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安达环保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 10月 11日,国家税务总局彭泽县税务局出具彭泽税一分局税企清[2022]3166号《清税证明》,安达环保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2024年 3月 13日,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注销证明》,核准安达环保注销工商登记。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投资的企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兄弟新加坡的注册及注销文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投资兄弟新加坡,具体情况如下: 兄弟新加坡成立于 2020年 7月 15日,原系兄弟集团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原持有新加坡公司注册处核发的编号为 202020152E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注册地址为 47 SIMS PLACE #01-171 SIMS VISTA SINGAPORE 380047,注册资本为10万新加坡元。2023年 12月 4日,兄弟新加坡已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新增的关联交易: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年度报告》”)、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相关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向关联方兄弟皮革采购黄色染料用于新产品研发,金额为 1,450元,采购金额较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2023年度报告》、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相关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于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期间,向关联方兄弟皮革销售铬鞣剂和皮革助剂,金额为 103,807.53元,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2023年度报告》、相关的担保合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借款、开立承兑汇票等融资提供的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本所认为,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上述担保未收取担保费用,未发生因主债务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以上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审批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时依据《公司章程》《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变动情况 1、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变动情况如下: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境内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房产所有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 283,844.43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住宅等房屋建筑物,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兄弟维生素于 2023年 12月 12日取得苏(2023)大丰区不动产权第 0035205号《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坐落于港区南区中心路西侧、纬二路南侧 31幢、32幢、33幢,建筑2 面积 645m,用途为仓库;该《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设定最高额不超过 4,800万元的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0年 9月 27日至 2023年 9月 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因此,前述《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亦一并设定抵押担保。 (2)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兄弟维生素、兄弟医药建设规模合计约 215,997.38平方米的仓库、车间、厂房等建筑尚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其中兄弟维生素于 2024年 1月 31日已就其未办理产权证书部分的房产取得苏(2024)大丰区不动产权第 0038365号《不动产权证书》,兄弟医药将在该区域其他建筑物建设完成后一并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书。 本所认为,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及上述已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该等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变动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或工业用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照宗地内独用面积或建筑面积比例拥有相应份额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兄弟维生素于 2023年 12月 12日取得苏(2023)大丰区不动产权第 0035205号《不动产权证书》,该土地系出让的工业土地,位于港区南区中心路西侧、纬二路南侧 31幢、32幢、33幢,宗地面积为 221,561.00平方米,按其房产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该土地使用权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设定最高额不超过 4,800万元的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 2020年9月 27日至 2023年 9月 26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对上述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土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新增在建工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兄弟医药的新增在建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内商标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wcjs.sbj.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计拥有 183项国内商标,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或受让取得,均已经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自 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期间,发行人新增 3项国内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世界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并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http://www.wipo.int)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拥有 42项境外商标,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已经取得世界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商标外,发行人新增 11项境外商标,3项境外商标新增注册国家/地区,具体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计拥有 109项专利权,其中境内专利权 65项、境外专利权 44项,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行申请或受让取得;自2023年 10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兄弟医药新增 1项境内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碘造影剂除盐系统”(专利号:ZL202320465961.4),专利类型系实用新型,申请日为 2023年 3月 13日,权利期限为 10年。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及出租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承租方签署的房屋出租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存在将部分房产租赁给第三方作为商业、办公等使用的情况。截至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在履行的主要房屋出租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经(2023)浙 0481诉前调确 3723号《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发行人与海宁市优乐培训学校之间关于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学林街 3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23年 12月 22日解除;故发行人与海宁市优赛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赛培训”)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优赛培训出租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学林街 3号一楼的房屋,租赁面积为 585.3平方米,实际租赁期间自 2023年 8月 5日起至 2026年 2月 4日止。 八、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500万元以上的销售和采购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发行人与相关银行签署的 5,000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销售、采购、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新增的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2023年 10月 13日,兄弟集团香港就销售铬盐产品与 Nippon Chemical Industrial Co., Ltd签署了合同。 2、采购合同 2023年 9月-12月期间,发行人/兄弟医药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绿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就采购重铬酸钠/3-甲基吡啶/乙醛酸事宜分别签署了采购协议,该等协议均正在履行中,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3、建设工程合同 2020年 8月 5日,兄弟医药与中展建设签订编号为 ZB—XJF—20200804—0001-1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兄弟医药作为发包人将综合楼五、技术楼、5#控制室等土建工程,以及招标文件发包范围初定的内容发包给中展建设,合同金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已支付合同金额52,592,500元。 4、融资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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