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必得科技(60529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7:36:08 中财网

原标题:必得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必得科技
证券简称605298.SH
余银华 唐勇俊联系方式: 021-38565735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 号),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必得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普通股(A 股) 2,700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3.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973.00 万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审验, 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36 号”《验 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必得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兴业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协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核 查、访谈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 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督导措 施等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人员 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 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以及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兴业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 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 (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 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 上市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兴业证券已制定了对公司现场检查 工作计划, 并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 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 (五) 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 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 使用。保荐机构关注到上市公司募投 项目实施进展未达预期,提示上市公 司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必得科技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 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 必得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兴业证券关 注到,受多重因素影响,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下降 34.59%,兴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 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及信息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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