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60372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年财务数据更新版)
原标题:阿科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年财务数据更新版)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函中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4)第 110A01126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年 5月 17日下发的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对审核问询函所提有关财务问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或“发行人”或“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做专项说明如下: 在本专项说明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2:关于前次募集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由于公司所在园区属化工集中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已经终止。2)前次募投项目“年产 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 5,000吨设备主体建成,尚在技改中,二期项目在建中,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5000吨光学材料项目”期末余额分别为 0.93亿、0.85亿、0.99亿。 请发行人说明:(1)“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终止的具体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2)“年产 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设备技改持续时间较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延期情形,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履行决策程序,该项目二期最新建设进展,是否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相应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风险,上述情况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更投向或变更实施方式等情形,说明变更前后募集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的占比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终止的具体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终止系在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由于江苏省政府对化工集中区管理升级而导致二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受此影响,公司决定终止该项目二期工程建设,本次拟在湖北潜江选址并进行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前次“年产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且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分为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建设年产 10,000吨聚醚胺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施,已于 2018年建成。 公司前次“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累计计划投入23,265.00万元,但由于首发募集资金较低(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仅为 21,345.37万元),该项目投入募集资金仅为 13,810.37万元,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相应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因公司所在的化工集中区管理升级,公司二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在 2019年 3月 21日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后,江苏省对省内化工行业开展整顿工作,改扩建项目推进受到不利影响。2019年 4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环保达标的化工企业入园,继续暂停省内新建化工项目。 2020年 11月 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苏政发〔2020〕9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化工集中区内已建成的企业要通过改进工艺、更新装备、加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等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公司所处的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属于《通知》规定的化工集中区,受上述政策因素影响,在公司所属园区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此,公司“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终止“年产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项目,即终止拟二期建设的 10,000吨脂肪胺项目。 3、前次“年产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终止原因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前次“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终止原因为江苏省对辖区内化工集中区升级管理所致,具有一定区域性。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司已取得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用地的“鄂(2023)潜江市不动产权第 0006845号”不动产权证书、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年产 20,000吨聚醚胺、年产 30,000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因此,前次募投项目的相关终止因素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 10,000 ” (二)年产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设备工艺优化持续时间 较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延期情形,公司是否就相关事项履行决策程序,该项目二期最新建设进展,是否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相应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风险,上述情况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1、“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设备工艺优化及二期项目建设因区域性化工园区管理政策升级等原因进展缓慢,但不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 (1)一期工艺优化(即通过工艺提升解决产品异味)所需的设备安装等实施工作因区域性化工园区管理政策升级等原因进展缓慢 10,000 ” 5,000 “年产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工程(生产环烯烃单体 吨) 艺提升解决。 此后,公司已通过开发环保及纯化工艺解决产品异味问题,但在2019年3月21日江苏响水化工企业爆炸事故后,江苏省对省内化工行业改扩建项目审批从严,且根据(苏政发〔2020〕94号)《通知》要求,公司所在的化工集中区需进行整改升级为化工园区才可新建项目,因此,一期工艺优化所需的设备安装等实施工作因前述区域性化工园区管理政策升级等原因进展缓慢。 (2)二期项目建设属于新建项目,因区域性化工园区管理政策升级等原因无法开工建设 10,000 “年产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二期系将一期项目生产的环烯烃单 体生产合成环烯烃聚合物。公司已完成环烯烃聚合物小试及中试测试,透光率、折射率及玻璃化温度等关键指标均达到进口产品水平,且已购置二期项目的相关设备,但因前述区域性化工园区管理政策升级等原因,二期项目无法开工建设。 (3)“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不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 2023年5月,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的《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发[2023]38号),公司所处化工集中区已升级为化工园区,公司项目一期的工艺优化工作及二期建设工作将陆续实施,其中工艺优化后的一期项目已经于2023年9月底开始试生产,并于2023年12月完成试生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环烯烃单体2024年1-3月已销售11.9 2023 2024 吨,二期项目于 年底完成主要设备安装,预计 年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 综上,公司“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工艺优化时间较长及二期仍在建设中主要由于所处园区升级改造期间产品工艺提升以及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所致。公司已完成环烯烃单体生产线建设以及环烯烃聚合物小试及中试测试,各项指标均达到预期,不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公司所在园区已升级为化工园区,公司项目将正常推进,一期工艺优化项目已经于2023年12月完成试生产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环烯烃单体2024年1-3月已销售11.9吨,二期项目于2023年底完成主要设备安装,预计2024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 10 000 、“年产 ,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尚在工艺提升情况不属于 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项目生产环烯烃单体,该项目已于2018年2月基本建成,经过试生产,生产线可稳定运行,并已取得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保验收意见函(锡环管验[2019]5号)。由于首发募集资金未能达到预计投资额,截至2019年12月31日,通过一期项目建设,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投入使用,已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注销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因此,“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实际已完成建设工作及验收工作,相应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与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进展公告相匹配。 “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项目的工艺优化系公司在前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完毕后,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开展项目的技术升级以及配合产业园整改提升工作,不构成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形,无需就相关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综上,公司“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尚在工艺优化情况不属于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3、项目相应在建工程不存在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光学材料项目期末余额分别为0.85亿元、0.99亿元和0.14亿元,主要系公司所在园区在整改升级化工园区期间,“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工艺优化及二期建设的具体工作无法落地实施2023 5 所致。 年月,公司所在园区升级为化工园区事项已经通过,项目将继续推进。 从应用领域看,COC/COP作为一种高性能光学新材料,应用领域较为宽广,随着近几年光学领域的快速发展,COC/COP市场需求持续攀升,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化工信息周刊》,2021年全球COC/COP产能约8.3万吨/年,主要由瑞翁公司、宝理塑料和三井化学等企业供应,我国COC/COP产业化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产品依赖进口,国产替代空间巨大。 公司早在2014年就启动了环烯烃聚合物(COC/COP)研发,突破了环烯烃共聚物连续法聚合工艺技术、环烯烃共聚物提纯技术等关键技术,已完成环烯烃单体生产线建设以及环烯烃聚合物小试及中试测试,成功研制出耐高温、高透明的光学级环烯烃聚合物,透光率、折射率及玻璃化温度等关键指标均达到进口产品水平。 综上,公司在建工程“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项目已于2023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二期项目于2023年底完成主要设备安装,预计2024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产品应用领域广泛、市场前景较好,在建工程项目不存在资产减值的风险。 4、前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不会对“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由前述回复可知,公司“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工艺优化时间较长及二期项目仍在建设中系因公司所处园区升级改造期间产品工艺优化及项目建设工作暂时无法开展所致。公司已完成环烯烃单体生产线以及环烯烃聚合物小试及中试测试,各项指标均达到预期,不存在技术或工艺障碍。 2023年5月,公司所在园区升级为化工园区事项已经通过,项目将继续推进,一期工艺优化项目已经于2023年12月完成试生产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环烯烃单体2024年1-3月已销售11.9吨,二期项目于2023年底完成主要设备安装,预计2024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因此,公司已掌握环烯烃单体及环烯烃聚合物的生产技术,前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不会对“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更投向或变更实施方式等情形,说明变更前后募集资金中非资本性支出的占比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3,9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0,454,3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3,453,700.00元。 根据《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110A004190号),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募集资金396.30 账户销户结息 元已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均投入“年产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及“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已全部使用完毕。 因此,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均投向首次公开发行披露的募投项目,不存在变更投向或变更实施方式等情形。 二、核查情况 (一)主要核查过程 1、了解前次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前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结合我们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分析是否构成项目延期; 2、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查阅《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政府工作文件,了解“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二期工程终止的具体原因,“年产 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的具体进展,分析是否存在技术障碍,并查询 COC/COP等行业公开资料,了解 COC/COP市场前景,分析相应在建工程是否面临减值风险以及相关因素是否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3、检查发行人前募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资料是否齐全,期末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进行盘点,结合业务数据、盘点情况及转固资料判断转固时点及金额是否正确,检查前募项目试生产过程中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前次“年产 20,000吨脂肪胺(聚醚胺)扩产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且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二期工程终止原因为江苏省对辖区内化工集中区升级管理所致,具有一定区域性;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湖北省潜江市,公司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前次募投项目的相关终止因素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影响。 2、“年产 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设备工艺优化及二期项目建设因区域性化工园区管理政策升级等原因进展缓慢,但不存在技术或工艺10,000 障碍;“年产 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一期尚在工艺提升情况不属于募投项目延期情况,无需就相关事项履行决策程序;项目相应在建工程不存在减值风险;公司已掌握环烯烃单体及环烯烃聚合物的生产技术,前次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不会对“年产 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均投向首次公开发行披露的募投项目,不存在变更投向或变更实施方式等情形。 问题 3:关于融资规模以及效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超 4.41亿元,其中用于“年产 2万吨聚醚胺项目”2.71亿元、“年产 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1.70亿元。2)“年产 2万吨聚醚胺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分别为 12.71%,投资回收期为 8.14年;“年产 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建成且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分别为 29.42%,投资回收期为 5.09年。 请发行人说明:(1)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建筑单价、设备单价等与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2)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情况、说明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其合理性,相关比例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3)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用途、缺口和未来现金流入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4)效益预测中产品价格、成本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具体预测过程及依据,与公司现有水平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相关预测是否审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第5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 5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融资总额不超过44,10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一、发行人说明: (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新增产能的匹配关系,建筑单价、设备单价等与同行业可比项目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等具体内容及测算过程,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原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10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1)“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情况 本项目投资总额为32,700.02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7,109.11万元,其中设备费用、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明细如下:
本项目设备费用主要包含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的投资支出,设备费用合计为12,388.93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37.89%。在设备种类及数量方面,公司系根据历史经验、工艺流程和生产环节确定;在设备单价方面,公司系结合历史采购价格、市场行情确定,具体明细如下:
本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罐组、仓库等建筑工程所需费用,投资金额为6,609.5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0.21%。本项目建筑工程明细如下: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和“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共用辅助用房明细如下:
③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安装工程费包括工艺设备、电气、控制仪表等安装所需费用,合计5,100.64万元。上述费用系公司主要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根据工艺设备、电气、控制仪表等安装所需工程量进行的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经公司审慎考虑,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不再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该项目改为使用公司自筹资金投资。本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1,153.69万元,以自筹资金投入,其中设备费用、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明细如下:
本项目设备购置费主要为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的投资支出,投资金额为3 051.00 14.42 , 万元,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为 %。在设备种类及数量方面,公司系 根据历史经验、工艺流程和生产环节确定;在设备单价方面,公司系结合历史采购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投资明细如下:
本项目的建筑工程费用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罐组、仓库等建筑工程所需费用,投资金额为10,346.08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8.91%。本项目建筑工程明细如下:
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和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相同,部分辅助用房(如罐组、仓库、配电室等)可以共用。对于共用部分的建筑工程费用,按各募投项目所需生产车间面积进行分摊计算,本次募投项目共用辅助用房投资金额详见本题回复之“(一)、1、(1)“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情况”相关内容: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和“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合计共用辅助用房投资金额为9,827.17万元,其中,“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车间面积占比为61.02%,因此本项目的共用辅助用房投资金额为5,996.41万元。 ③安装工程费 本项目安装工程费包括工艺设备、电气、控制仪表等安装所需费用,合计1,425.19万元。上述费用系公司主要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根据工艺设备、电气、控制仪表等安装所需工程量进行的估算,具体明细如下:
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项目建筑面积、项目设备投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的建筑投资、设备投资等无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到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前次募投项目的产品基本一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所需建筑面积、设备投资情况与公司现有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对比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具体如下: (1)建筑面积与新增产能具有匹配关系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厂房面积约为4.69万平方米,包含“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和“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罐组、仓库等建、构筑物。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规模所需建筑面积的对比情况如下: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建筑面积与新增产能具有匹配关系。 (2)设备投资情况与新增产能具有匹配关系 聚醚胺以及光学材料作为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线设备选型以及安装设计受细分产品类型、生产工艺以及技术路线选择的不同而不同,具有明显的定制化特征,因此,公司拟投资的设备数量与新增产能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 为了更好说明拟投资设备与新增产能之间的关系,主要从设备投入金额与新增产能进行匹配,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线在设备投资方面的对比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的聚醚胺生产工艺以及技术路线相对成熟,本次募投2 2 项目“年产万吨聚醚胺项目”的设备投资金额与公司现有万吨聚醚胺的设备投资金额差距较小。 前次募投项目“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单位产能对应设备投资高于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主要原因如下:(1)“年产10,000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项目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生产的单体有一定异味,需要进行技术优化,技术方案的优化使得项目设备投资金额增加;(2)公司通过结合前次募投项目产能投入和生产工艺的经验总结,对该等新建生产设备的工艺设计和结构配置进行优化,使得整体设备投入有所减少。 综上,建筑面积、设备购置数量与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具备匹配关系。 3、单位产能对应投资额与同行业可比项目不存在明显差异 国内从事聚醚胺生产业务的企业较少,虽然部分可比公司存在类似产品的扩产或新增项目计划,但披露项目单价、设备单价及安装费等具体数据的较少,因此无法直接比较项目的建筑单价、设备单价。为便于分析,以下选取同类型项目的投资总额与达产产能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方面,由于国内的COC/COP市场基本为国外公司所垄断,国内除了发行人外,目前仅有拓烯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正在推进COC/COP的产业化。但拓烯科技(衢州)有限公司新建项目中包含1万吨环烯烃聚合物、1,000吨光学级碳酸酯共聚物和10,000吨高性能光学薄膜材料,未披露环烯烃聚合物的投资额及明细,使得其新建项目与公司的“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可比性不强。 综上,虽然无法完整取得可比公司可比项目的建筑面积、投资明细数据,使得募投项目与可比项目的建筑单价、设备单价等差异无法直接比较,但经选取公司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与同类型项目的投资总额与达产产能进行对比,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的单位投资额与同行业可比项目不存在明显差异。 4、公司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建筑单价与项目所在地区域以及所在化工行业建筑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本项目拟建设的建筑物包括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罐组、仓库、堆场等建筑物,单方造价分别在0.18-0.30万元/平方米,本项目建筑物平均造价为0.25万元/平方米,系参考周边工程建设及项目实际情况而估算。根据广联达指标网,湖北省工业厂房单位造价在0.18万-0.26万元/平方米之间,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建筑单价与网络查询情况不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建筑单价与湖北省其他上市公司的建筑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其他化工行业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单位建筑面积造价与其他化工行业上市公司项目不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公司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建筑单价与项目所在地区域以及所在化工行业企业建筑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5、设备单价等与公司历史采购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1)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 年产2万吨聚醚胺项目设备投资包括反应器、压缩机、填料塔、反应釜、储罐等设备,其中反应器、压缩机投资金额较高,是本项目主要设备投入。 本项目主要设备采购价格与以前年度采购的类似规格反应器、压缩机的单价对比如下:
综上,本募投项目设备采购单价与公司历史采购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2)年产1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 1 年产万吨光学材料(环烯烃单体及聚合物)项目设备投资包括压缩机、精馏塔、换热器、储罐等设备,其中压缩机、精馏塔、换热器投资金额较高,是本项目的主要设备投入。 本项目的主要设备采购价格与以前年度采购的类似规格压缩机、精馏塔、换热器的单价对比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历史采购价格及市场行情确定项目设备采购价格,本次募投项目(含原计划募投项目)设备单价与公司历史采购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二)结合本次募投项目非资本性支出情况、说明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其合理性,相关比例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4,103.3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此外,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27,109.11万元全部用于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资本性支出,不存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情形。 (三)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用途、缺口和未来现金流入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1、公司现有资金余额、资金用途、资金缺口和未来现金流入净额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7,773.59万元,剔除票据保证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后,公司可自由支配资金金额为35,533.19万元。经测算,公司资金缺口为54,135.93万元,大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27,109.11万元,具体测算假设及测算过程如下: (1)测算假设 ①可自由支配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7,773.59万元,剔除票据保证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后,公司可自由支配资金金额为35,533.19万元。 2 未来三年预计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参考公司2021-202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并考虑到公司所处化工行业存在一定周期性,选取报告期三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263.32万元作为基数,选取10%作为未来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2024-2026 41,009.76 额增长率进行预测。 年公司预计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为 万 元。上述净利润预测数据形成的企业自身经营利润积累项目,是计算未来资金缺口的抵减项。因此,上述净利润预测数据仅用于发行人预测未来资金缺口数额,不构成发行人、会计师对未来业绩、盈利水平的承诺。 3 最低货币资金持有量 最低货币资金持有量系公司用于维持日常经营的现金金额,主要用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和支付职工相关支出等。2023年度,公司每月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支出金额为4,159.07万元。为保证公司稳定运营,公司通常预留满足未来3个月经营活动所需现金。因此,公司为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持有量为12,477.22万元。具体测算依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