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龙(0030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7:56:06 中财网
原标题:楚天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龙”、“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7,839.3115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2,176,191.3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980,691.3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4,195,5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5号)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确认。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的保荐机构,承接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保荐代表人:袁志伟、姚召五
联系电话:010-8092891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楚天龙
股票代码:003040
注册资本:461,135,972元
法定代表人:苏晨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尾田易发工业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1508室
董事会秘书:张丹
联系电话:86-10-689676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银河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为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出具日,楚天龙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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