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600051):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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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二)《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85%;2,141,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0%。5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五)《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103,434,8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490%;685,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7%。1,58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283,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263%; 685,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0%;1,587,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97%。 (六)《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103,508,2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七)《关于 2024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465,6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782%;2,238,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8%。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1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28%;2,238,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07%;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八)《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465,6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782%;2,242,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14,2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28%;2,242,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72%;0股弃权。 (九)《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520,0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296%;2,188,5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4%。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68,6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35%;2,188,5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65%;0股弃权。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继续 开展水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105,154,7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761%;553,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9%。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003,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81%;553,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19%。0股弃权。 经查验: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之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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